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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当监考官中的权益问题
www.fjnet.cn?2009-08-03 15:31? 熊丙奇?来源:南方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据兰州晨报报道,甘肃武威凉州区在全区公检法系统竞职笔试中,突破常规思维,聘请18名少先队员担当“监考官”,结果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铁面无私”的小学生当场抓住25名作弊考生。作弊者的考试资格被取消,成绩按零分处理。

什么是意料不到的“效果”?或许在当地考试组织者看来,此举效果有二,故大肆宣传,一是孩子“铁面无私”,抓出25名作弊考生,严肃了考纪;二是借此对孩子进行教育,要遵纪守法,诚信为本。可是,这一“效果”的判断,是基于以前有作弊,成人监考“睁只眼闭只眼”,现在孩子们敢于不顾情面,严正执法做出的。如果换一个角度,从正常的监考目的、正常的未成年人教育分析,上述效果却完全是反效果。

正常的未成年人教育,必须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前提。让小学生监考,却违背这两个前提。首先,让小学生抓作弊,是一件具有风险的事,如果有作弊者反抗被抓,小学生如何保护自己?吉林松原高考舞弊中,有学生抢夺其他考生试卷;某大学考场,一学生被抓作弊,威胁老师要跳楼。其次,让小学生目睹成年世界的丑陋,看到那么多大人,而且是执法部门的大人们也作弊,他们会作何想?是在成长过程中留下美好的记忆,还是丑恶的记忆?美国一些中小学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不是派学生自己监考自己,而是进行无人监考,引导学生养成诚信的习惯。

让小学生监考,严格而言,是考试组织者对考试组织、未成年教育的双重失职。而且,让小学生监考这一行动本身,正可说明考场纪律为何一直难以好转。按理,考试组织者组织小学生监考,不但要认真分析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即便这一行动对自身有利———而且,事先应该征求学校、家长和学生的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第十七条指出,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二条指出,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从报道中,我们看不到考试组织者的上述行动,以及学校、家长、学生的态度。或许他们有上述行动,而且学校、家长、学生也都积极响应,那么,关于怎样保护学生的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则是一个需要全面补课的大问题。

严格遵守法律,尊重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构建良好秩序的基础。我国各类考试,之所以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作弊,问题正在于对考生的权利尊重不够,考生既没有对考试的选择权,也没有充分地对考试组织者的监督权,有的政府部门组织的考试,无论试题水平多低、考场秩序多混乱,但考生只有选择这样的考试,考试组织者的地位不可撼动。再拿甘肃这次公检法系统竞职笔试来说,体现的还是考试组织者的绝对权力,如果考试组织者真正尊重每个考生的权益,其实有比派小学生监考更有效、有可持续的措施,比如,公开竞职过程、公开听取群众意见、公示竞职结果、公开接受检举监督。如果在相对来说更能保障公正的笔试中都只能靠小学生来监考,那么,在面试环节中又用什么来保障公平和公正呢?

有网站的调查显示,超过70%网友对小学生监考行为叫好。这很值得反思,其间暴露的权益意识缺乏问题,更令人忧虑。这种权益意识的培养,看来需要从头做起———政府部门学会尊重小学生的权益,学会在组织小学生去参加活动时,征求学校的意见、家长的意见,以及学生本人的意见,学校、老师、家长和学生懂得哪些权利属于自己,要积极保护,这才是最为基本,也是构成未来社会良好秩序的教育。(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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