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上的事情,伤筋动骨的大抵有二:一是高价,二是拆迁。前者迂回曲折,宰得人七荤八素;后者直接横眉冷目。拆迁事件的惊心动魄算是这个时代最直观的利益冲突了。1月21日《新京报》消息说,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新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将由“搬迁”取代。??

从“拆”到“搬”,听起来柔和多了,言语上的避讳向来都能带来心理上的愉悦与快感。早在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就新条例举行专家学者座谈会时,不少人就建议新法删除“拆迁”二字,因为“拆迁太过刺眼”。

不过,历史上的“拆迁”并非洪水猛兽。从情感上说,拆旧迁新本来是件开心的事情;从法理上说,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就算不甚高兴,只要程序合法、补偿到位,拆迁起码不至于痛苦而悲情。再说,世界上拆来迁去的也不只我们一国,为什么独独我们对这个圈在墙上的“拆”字如此敏感?

还是看看最近几天的新闻吧:广东阳山县上百名警察与村民冲突,村民拒强拆烧警车;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社区板岭村几名“钉子户”不满赔偿方案而拒迁,征地楼盘施工队将挖掘机停在一幢被扒过的楼房前,扔掉屋里的床铺被褥、赶走守屋人欲强拆;被开发商部分强拆的乌鲁木齐市和田一街原天山文具厂家属院2号楼前,又开来了一辆挖掘机和五六辆拉土车……拆迁上的敏感与忌讳,在于物权等基本权益明晃晃地被打劫,而某些职能部门要么袖手旁观,要么与开发商联手——抽象的“公共利益”遮蔽了救济的法眼。


被妖魔化的“拆迁”,其实对应的是不被救济的权利。“拆迁”或“强拆”本是中性字眼,如对于深圳的违建“海上皇宫”,要是真能在“拆”字上做好文章,“强拆”或许早就成了很公信、很正义的民生热词。

“拆迁”被“搬迁”替代,尽管有法令的修缮在先,多少还是容易让人想起此前“新市民”代替“农民工”那一出。在相关部门要求“偷菜”游戏改名为“摘菜”时,有网友一语中的:农场无贼,寂寞仍在。称呼倒还好说,关键是权益与自由,改名不能口惠而实不至。拆迁也好,搬迁也罢,为何要迁、怎么来迁,最纠结的还是“公共利益”这把尺子。

《阿凡达》里的人类,试图用各种尖端武器强制纳威人拆迁(以后得改称“搬迁”),强大的机甲战士最终被消灭,被观众戏称为“史上最惨强拆队”。其实,这世界本就没有天然正确的拆迁户,也没有永远有理的强拆队,一切是非都应有公平正义的法度考量。“搬迁”上任,但愿可以去去“拆迁”历史上的戾气与匪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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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1月21日《新京报》)

伴随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给城市发展带来了变化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社会弊端,许多民众对以往的有些拆迁活动表示强烈不满。变“拆迁”为“搬迁”,我想其意义并不是仅仅表现在用词的变化上,更多的应该体现在维护民众的利益上。

参加座谈会的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这或许是专家的一种解释,但笔者以外这样的认识还远远不够。

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必须是一个更多替民众讲话的条例,而不应该是一个为政府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辩护的条例。因为政府一方原来就是强势,民众明显处于弱势,再强化政府的权力就不应该了。

我们知道,过去所说的拆迁,看上去是开发商在拆迁,实际上开发商已经获取了政府授权,本质上还是政府在拆迁,有的政府还成立了拆迁指挥部,直接在一线组织拆迁。如果仅仅是政府先进行“征收”,房屋所有者就必须“搬迁”,并没有从根本是解决拆迁矛盾。


“搬迁”只有更加维护房屋所有者利益才具有合理性,也只有合情、合理、合法地“征收”,房屋所有者才需要“搬迁”。要防止政府假“公共利益”来“征收”民房,什么样的“公共利益”需要人们“搬迁”,应该公开透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这样的认识是不对的。政府“征收”民房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如果改做他用就没有法律依据,对房屋所有者也一种欺骗。

政府如果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民房,也应该给予合理的赔偿。我这里之所以用“赔偿”而不是用“补偿”措词,是因为政府不论什么原因征收民房,都会给民众带来损失,理应赔偿。以往那种只给被拆迁者远不够买同面积新房的补偿做法,显然不合适。这种赔偿应该有溢价,谁让你要“征收”民房呢?这样做才符合民间“征收”民房的惯例。

笔者以为,变“拆迁”为“搬迁”,主导权变了,“拆”是外在行为,“搬”是内在行为,一字之差,赋予了房屋所有者更多权利,这一点政府应该注意。不能变开发商“拆”,成政府“征”,而操作过程还同以往一样,那样遇到的矛盾也会同以往没有太大区别。政府“征收”民房必须符合正义要求,“征收”过程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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