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嚣尘上的“复旦医学生投毒案”终于尘埃落定,林森浩被执行死刑。复旦大学的学生,也大可不必把林森浩的名字视为瘟疫,把他从名册中删除,应把这个名字当作一种反思,一种追问,以寻找一种更普遍意义的“善”。因为“他是我们中的一员,永远都是”。(12月16日《中国青年报》)

不必视林森浩的名字为瘟疫,不要将他从名册中删除,这不仅是对复旦学子的提醒,也是对一代年轻人的忠告,更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鞭策。曾几何时,政治人物的毁灭,万恶不赦的罪人伏法,意味着他曾经的正绩,或人生轨迹,都将迅速消失,以表明爱憎立场。

在文明社会,每一个生命都是平等的。当年杀死32名同学最后举枪自杀的罪犯也得到学校的纪念,并有同死难同学样一样的一块纪念石,这是基本的人权,无损于对犯罪进行法律审判与道德谴责。基于此,对每一个生命的逝去,都没有资格“欢呼”。我们纪念黄洋的同时,也要纪念林森浩。

现实中的每一个人,都是肉体生命、社会生命和精神生命的三重奏。伟大人物是这样,林森浩也是这样。死刑结束了林森浩的肉体生命,其社会生命也将随社会发展而消失,但他犯罪引发社会撕裂和法律伦理道德的讨论与冲击,将长久地存在于社会的思想文化中。

林森浩在死刑复核下达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过一句话,“让灵魂找到比短暂的生命更长久的东西”,他对生命的敬畏终于被唤醒,他认罪伏法多少挽回了生命的尊严。除此之外,要认真读书,接受人文光芒的照射;要潜心反省,不能永远生活在没有大脑的日子里;坦然赴死,让被害人家属放下,让自己父母家人解脱,让社会平静下来,嘱附弟妹读书,是他责任感的回归。这些都是林森浩留下的精神元素。

古罗马对少数祸国殃民的皇帝处以“记录抹杀刑”,即撤除当事人肖像,刻有功绩的石碑也会被除去姓名。对于好皇帝死后封神来说,这是施予坏皇帝的一种耻辱的刑罚。不知同时代历史学家塔西佗对此有无非议,反正“记录抹杀”至少对于后世考古研究制造了空白。

庆幸林森浩对记者的最后告白已广为传播,其言也善,其义可鉴,它不是道歉,不是忏悔,但比某些贪官文彩斐然的道歉,声泪俱下的忏悔,更富有人性、伦理、生命等多重社会价值。

12月11日,全社会关注了两年多的“复旦投毒案”罪犯林森浩被执行死刑,一桩发生在大学里的投毒杀人惨案就此了结。

追问尚未结束。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同学因急性肝损伤经抢救无效去世。警方结论是,同寝室的林森浩是投毒杀人罪犯。这一案件发生后,进一步引发了全社会对大学教育的反思,有重提生命教育的,有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呼吁加强管理和引导的,有呼唤情商至上的。

这是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令人唏嘘的,不仅是因为两个知识精英花季生命的陨落,而且是因为与许多校园惨案一样,仅仅肇始于寝室矛盾。

有世界就有矛盾,大学寝室矛盾堪称是大学的必然产物。寝室矛盾到底是什么?从内容上说,这个矛盾无非是一些缘于生活习惯、卫生状况、学习诉求等方面的鸡毛蒜皮小事,比如作息时间不同步,“煲电话粥”、网络聊天声音太大、或者奖学金的竞争,甚至于口音地域籍贯方面的天然差异等。

最无奈的是,当纠纷得不到化解,积怨得不到排解,不满情绪负面情绪就难免积累,小龉龃也难免导向不可挽回的局面。“复旦投毒案”就是这类矛盾发展到极端的恶果。

这场悲剧提示着我们,寝室矛盾未可小觑。学校的主要矛盾固然是学业与成长的矛盾,但是寝室矛盾处理得不好,就很有可能反客为主;而当寝室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大学生活的困境就可想而知。不仅可能影响大学生活,而且出现不该出现的创痛。林森浩曾经是优秀学生,是学生会干部,最终却因这类矛盾处理不好,沦为了杀人罪犯。这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寝室矛盾,或许可以从心理学、生理学、社会学等方面寻找解决的答案。我认为,首先绕不过去的是自由与容忍的关系。进入大学,许多学生可能首先会产生一种释放青春的自由获得感。再加之大学粗放管理、自我管理等特色,又很容易赋予大学生一种全新且相对自由的环境。随之而来,许多大学生在彰显个性、展现自我之余,在享受自由时必然遇到新的矛盾——当人人都想到自由的时候,有没有看到一己自由对校园、对寝室、对同学的影响?有没有考量过自由的边界?

不乏中外贤哲提出过,没有容忍,就没有自由。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容忍比自由还更重要。这或许也是打开寝室矛盾这把锁的钥匙。假如大学生都能够站在这个层面思考自由与容忍的关系,就可能拥有自律自省反求诸己的同时宽容他人的雅量。在出现矛盾时,也更容易采取沟通、说服等有效的办法,拥有文明谈判的能力,而不是傻傻地走极端。必须化解寝室矛盾,善于化解寝室矛盾,这或许也是我们从“复旦投毒案”需要得出的启示。

【作为一名成年人,林森浩表现出的严重缺乏同理心是一种稳定的人格特质,在媒体上的最后访谈,也感觉不出这是戕夺他人生命后的忏悔,而更像是一个超然的“大师”在讲经布道。】

前几天,曾引发舆论哗然的复旦大学投毒案林森浩伏法。他因为两年前蓄意毒杀室友,并在受害人垂死挣扎的十几天里,冷眼袖手旁观,直至案发。他因为此冷血谋杀行径而被判决死刑,并执行,算得上是咎由自取。

作为一桩引发舆论热议的公众事件的刑事案,当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方面对此作出总结和思考。像司法量刑的公正问题;像死刑核准、执行的程序问题;像证据瑕疵的甄别和排除问题;甚至最后父子相会不准说方言的问题等等。每个议论者的关注焦点、学识修为、评议立场都可能大相径庭,因此观点各异甚至冲突也十分正常。

但林森浩的辩护律师在案犯伏法后发表的律师手记《他死前已是个悔过的新人》,读后却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林森浩临刑前真的有如律师说的“林已经是一个重新造的人”吗?

从心理学角度,林森浩在蓄意谋划、执行谋杀室友,以及受害人毒发在痛苦中挣扎的十几天时间里他所表现出的冷眼旁观,甚至还与受害人父亲同居一室而不露丝毫马脚,反映了他缺乏起码的同理心(empathy)。同理心又被称为“移情”,可以理解成俗话所说的“恻隐之心”,反映的是人类对他人的怜悯、同情的心理基础。普通人不仅在伤害他人时会感到痛苦、焦虑、紧张,而且往往在仅仅看到他人受伤就会感到难受不安。一个具有起码同理心的人即使因一时激愤而冲动杀人,事后也会陷入懊悔、痛苦和紧张、焦虑之中,断然不可能像林森浩那样“气定神闲”。

换言之,作为一名成年人,林森浩表现出的严重缺乏同理心是一种稳定的人格特质,而不是一时之激愤。这种病理性的人格特质反映了他具有明显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倾向,而后者是大多数暴力犯罪的人格基础。一个具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不仅表现为缺乏同理心,对他人的感受、权利和痛苦无动于衷,而且往往同时表现为自我膨胀、自大;以及夸夸其谈,看起来很迷人。事实上,缺乏同理心、自我膨胀和看起来迷人在通常的监狱或司法环境中,是预测犯罪人是否会重新犯罪的很重要的预测指标。

从一些报道和文章中,不难看出林森浩自我膨胀和看起来迷人的典型特质。在央视对他的一次电视访谈中,林森浩在回答采访者的提问时说:“我们现在再怎么纠结于它,我当时做事的动机、原因、想法也好,于事无补。”他并且说,“社会现在应该要把舆论往这方面引,不要再纠结在一个愚蠢人的一件愚蠢的事,一件可恶的事……社会舆论帮助黄洋父母积极地活下去,积极生活每一天,这是最关键的。”

我观看了数遍“林已经是一个重新造的人,已经超越生死”的央视新闻访谈,丝毫也感觉不出这是戕夺他人生命的犯罪人在忏悔,而更像是一个超然的“大师”在讲经布道。以林森浩的智力、学识和这两年在牢狱中的“修炼”,他讲出这番唯独没有忏悔却看起来迷人的布道式话语并不奇怪,但要把它与“悔过”挂起钩来,也实在缺乏说服力。

无论林森浩有没有悔过,有没有忏悔,都不应该影响对他的量刑、判决。此案从一开始到现在,争议不断,各种观点交织,法律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剩下的,在林森浩案件背后,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人性谜团待解,这也算是他对自己的一点救赎吧。

□唐映红(心理学学者)

【虽然经过两年多的沉淀,舆论已经褪去最初的激愤而趋于平静和理性,但杀人偿命、正义得彰,仍然是对这一最终结果的主流判断。这一舆情也再次证明,朴素的杀人偿命式的正义观念,仍然在今天的中国社会舆论中占据主流,也构成了中国至今在暴力杀人案件中保留死刑的民意基础。】

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审理,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虽然经过两年多的沉淀,舆论已经褪去最初的激愤而趋于平静和理性,但杀人偿命、正义得彰,仍然是对这一最终结果的主流判断。这一舆情也再次证明,朴素的杀人偿命式的正义观念,仍然在今天的中国社会舆论中占据主流,也构成了中国至今在暴力杀人案件中保留死刑的民意基础。(相关报道见06版)

也有部分仍然激愤的网友在跟帖留言中表示,一桩事实清晰、罪证确凿的杀人案件,却反复拖延两年才将被告处死,是对罪犯的宽宥,也是对被害人家属的折磨。但应该澄清的是,司法审判过程,是对已逝真相的艰难还原,任何疏漏、误判,都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错误。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合法暴力的司法机关,在面对人命关天的重大责任时,必须以慎之又慎的态度,穷尽追索真相的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做出剥夺他人性命的判决。曾经快审、快杀式的严打运动制造的冤案、错案,早已给中国法治建设带来足够深刻的教训。与此相对,面对复旦投毒案这样的复杂案件,两年多的调查、审理,也不过履行了基本的审慎责任。

如今,随着林森浩的伏法,这一案件似乎终于可以落下帷幕,曾经对此案高度关注的舆论,也将转而关注其他新的热点消息。然而,两名同窗学友之间的冲突、仇杀毕竟非比寻常,黄、林两家,尤其是两位父亲在法庭内外各不相让、针锋相对的态度,除了为案件审理过程增添更多跌宕和曲折之外,也留给舆论更多思考和争议的话题。譬如,作为被害人的家属,黄父绝不原谅、但求凶手一死偿命的决绝,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或应该影响法庭的判决?而作为嫌疑人家属的林父,究竟有没有权利为儿子的免死穷尽所有的法律手段?

从目前的舆情判断,公众对黄父的态度大多视为理所当然,因此反而没有更多关注。反之,对于异常执着地为儿子免死而奔走的林父,舆论则表现出纠结矛盾的态度,一方面认为林父为儿奔走其情可悯,但也有部分舆论认为林父穷尽各种手段的做法太过偏执,甚至有网友直斥林父“无耻”。而且就客观效果而言,林父一心为林森浩脱罪、辩护的做法,很可能进一步激化了与黄家之间的仇恨,使得黄父更加坚定了对林森浩绝不原谅的决绝态度。

就法言法,林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求一切可以减轻乃至洗脱林森浩罪名的证据,都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只要这些证据不涉及制造伪证等违法行为,都尽可在庭审过程中举证,这也是通过法庭抗辩以呈现、还原事实真相的必要过程。与此相比,那些以正义之名进行的一边倒的审判,反而更可能遮蔽了事件的真相。况且,最终的判断和决定权掌握在法官和合议庭手中,并不会对案件审理带来实质性的误导。目前的部分舆论,对林父合法的辩护、奔走行为,做道德上的挞伐甚至谩骂,往往基于对法律和正义的误解。

与以往大多数影响巨大的案件一样,当事人林森浩于执行死刑之前,接受了央视的专访。虽然是规定动作,但林的一番忏悔之词还是令人感慨。面对即将执行的死刑,林森浩坦言:这样偿还他们(黄家父母),说不定他们明天就能放下怨恨,健康积极地生活下去,这样反而更好。

而黄父于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平静地表示:执行了就执行了吧。似乎也确实有一块石头落地的踏实和坦然。

但两个家庭都已注定无法恢复平静、回到过去。无论对于两个家庭还是对于社会,这桩悲剧都将留下一道醒目的伤疤,且将时时作痛。

【复旦投毒案的终局,解决的只是正义与否的问题,社会对该案的反思,应被导向生命伦理教育,包括高校在内的整个社会,当补上生命伦理这堂课。】

昨日下午,随着罪犯林森浩被执行死刑,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投毒案”至此走完了全部司法程序,林森浩本人也走到了生命的终点。

名校学子、同窗挟恨、祸起琐事……集结在该案上的诸多因素,想令其不引发社会关注都难。围绕这起案件,舆论一度形成了立场相左的两个营垒:一派认为,林森浩投毒害人,死得其所;另一派认为,林尚且年轻,应当给他机会。舆论喧嚣,举国关注,但司法有其自身的逻辑,包括需尊重传统和先例,尊重不同个案在处理标准上的统一性等,不可能轻易被舆情牵制,完全随网络民意而起舞。而这些逻辑,跟单方呼声或“刀下留人”联名呼吁之间也保持着某种隔膜。

在立法层面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该案的最终结局,并未超出很多人的意料。不过透过汹涌舆情,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些“民意”与林森浩最终处理结果之间的深层勾连。那就是,“杀人偿命”、“同态复仇”的朴素情感,仍在主导着很多人的朴素正义观。事实上,我国刑法近年来的修改已大幅减少了死刑罪名,司法机关对死刑判决也已变得史无前例地谨慎,但对故意杀人这类罪名保持死刑规定和维持死刑判决,仍具有庞大的民意基础。

黄洋父母在听到最高法核准死刑消息后,感到“终于可以告慰亡灵”,并要去儿子坟前祭奠。如果替换位置,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理解其心情。甚至林森浩在行刑前受访时也表示“非常理解黄洋父母的心情。换作是我,我也会恨”。然而,“杀人偿命”、“凶手伏法”只是最无奈的一种正义。多死去一个生命带来的“欣慰”,终究仍是一种沉甸甸的悲剧。在这种悲剧面前,理智的人不会有“欢呼胜利”、“大快人心”的“雀跃”。林森浩的死,绝不应被看作“庶民的胜利”,相反这是一首“生命伦理的悲歌”。

一起投毒事件,一个持续数年的诉讼,找不到一个真正的赢家。对林森浩的父母而言,中年丧子之痛如同“晴天霹雳”;黄洋的父母虽已“报仇雪恨”,但儿子终究还是回不来了。对整个社会而言,这番沉重的代价,带来的不应是基于“杀人偿命”的简单狂欢,而应是关于生命伦理更入骨的认知。也只有以现代生命伦理去冲刷掉“快意恩仇”等观念凿痕,才可能带来更普遍的“善”和更高层次的公序良俗。

这种生命伦理,也包括将生命本位意识嵌入基本价值观涵养中。本质上,复旦投毒案终局,解决的只是正义与否的问题,并没有拯救出那些“中毒”的青春。一起悲剧以另一重悲剧方式收尾,对其的反思,就应沉潜到包括生命伦理在内的广阔的社会成因与文化土壤中去,才能更好地疗伤。像像林森浩自己就曾反省过,“我没什么价值观”“底线,我觉得这些东西是需要学习的……一直以来,我的成绩都还可以,可能有点自我”,而这跟投毒之间的隐秘关联,就在提示着生命伦理匮乏可能指向的后果。

“双输”的结局,留下的不应只是一句叹息。林森浩在临刑前希望“不要再纠结在一个愚蠢人的一件愚蠢的事。社会舆论应当帮助黄洋父母积极生活每一天”,而我们或许该在抚慰两方父母之外,更多地将反思视角投向生命伦理教育等,整个社会包括高校当补上生命伦理的课,避免悲剧重蹈。

最高法院核准了林森浩的死刑。这一结果在很多人意料之中,也在一些人意料之外。从此案案发起,一直有一部分人认为,对林森浩应网开一面,从轻处罚。原因有很多。有的认为林森浩是高学历人才,其本人走到今天不易,且国家为培养其也花费了不少钱,故在量刑上应留有余地。有的认为林森浩还很年轻,因不能正视同学之间的矛盾而报复投毒,区别于那些穷凶极恶的罪大恶极之人。还有的观点认为林森浩的投毒行为我国教育政策失败的表现,认为我们历来重视应试教育,忽略素质教育和心理教育,导致越是高级别人才心理越不健康,因此国家应在这出悲剧中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不应由林森浩一人承担。

我国有句俗语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最形象和最朴素地诠释。首先,犯罪离不开人。没有人的行为,谈不上犯罪行为的发生。在犯罪的惩罚方面,除了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行为能力受限的人可以获得宽恕或较轻的处罚外,其他人,无论身份、背景、成长经历等有何不同,在刑罚面前都是同等对待的。其次,犯罪离不开社会。抢劫、抢夺、盗窃等财产型犯罪与贫富差距加大有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形势下滑有关,杀人、绑架、爆炸等暴力性犯罪与社会矛盾激化有关。犯罪本身就是一个社会问题,不能因社会问题的存在而影响对犯罪的惩罚。最后,决定对一个犯罪的人处以何种刑罚的基础是其犯罪行为。林森浩因心存怨恨,故意投毒杀害同住室友,而且在被害室友抢救过程中始终保持缄默,拒不说出室友因何生病,导致室友不治而亡。在这一犯罪过程中,林森浩表现出的淡定和从容确实与其高学历的身份相符,但也正是这种淡定和从容反映出其残忍的心态。这种看着一个人因为自己的原因慢慢死去的行为与拿起刀子直接将人杀死相比,是更为残忍的,对被害人亲友的伤害也是更加沉重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是谁,只要是犯下罪行,等待他的都将是法律的公正裁判。

林森浩投毒案终于有结果了,不出意料又成为新闻热点。这样的情景,在一审、二审开庭、宣判以及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期间的若干时间段内,曾经反复出现。有朋友问小特,林森浩和黄洋,你到底站在哪一边?更同情谁?林森浩该不该死?小特我说,林森浩和黄洋两个,我都同情。黄洋横遭不测遇害身亡自不必说,对林森浩来说,不仅要承受法律的严惩,还要背负道德的谴责,比黄洋多活的这32个月,天天都是煎熬。每天等待死亡,比死亡本身更可怕。林森浩和黄洋都是年纪轻轻啊,都是父母含辛茹苦培养出来的研究生,人生美好,前途似锦。但现在一个被害身亡,一个被执行死刑,即便不是林森浩和黄洋的亲属,看到如此年轻的生命逝去,总是于心不忍。

然而我更同情他们两人的是,他们已经如此不幸,却仍然要成为一场舆论的消费品,有多少人真正站在林、黄两家人的角度去考虑他们的感受?当这件事情是新闻热点的时候,众声喧哗,热闹无比。一旦热度消退,或者有了更大的热点,一切都会马上消失。小特放个卫星,这个案件过去两个星期,没有人再关注林、黄两家人的情绪恢复,这起事件的教训、启示,还会有多少人去在意或反思?舆论的盛宴,只不过消费了这两个年轻的生命,一次次撕开两家人的伤口撒盐,却丝毫唤不起对生命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这样的报道和关注,对整个社会又有何益处?

如果发言的目的不再是为了探究事实真相,而变成了反驳、论战、谩骂。“药家鑫案件”、“夏俊峰案件”、“太原警察打死讨薪农民工事件”、“庆安枪击访民事件”,莫不如是。一些预设立场的报道,一些情绪化、偏激的表达,裹挟着太多的私心。为了牟取一己私利,喊着法治的口号,却道听途说、恶意炒作,甚至煽动、蒙蔽老百姓,这样的事情已经太多,而每一次,都是对民众善良情感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深深伤害。最不能容忍的,是有些媒体和看客,还挥舞着道德的大棒,打着“监督司法”的旗号,却干着最不道德、最没有法治精神的勾当。

回到这个案件中来,小特觉得,应该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死刑案件这么大的事儿,全国人都在盯着,没有哪个人敢搞猫腻。事情到底是不是林森浩干的,该不该杀,应当由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作出决断。这些理由,法官在裁判书中已经写得很清楚了,只要是客观公正,不带私心地去耐心读完,我想应该能令人信服。我们每个人都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参与者、受益者,当然也都有权力去关注、议论、评判一起司法案件,但不能因为结果不合我意,就不满、愤怒、猜忌、甚至谩骂,要尊重法律的裁断,尊重法官的专业知识,这是对法治最基本的信仰,也是这个社会公平正义正在生根发芽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