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日前向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该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未能获得许可。“这是民主表决的结果,都是无记名投票,也不好问为什么。”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仕强表示,他们查阅了过去的案例,目前的一个补救措施是,由松江分局再提出申请,再上会。(11月26日澎湃新闻网)

人民当家作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立法机构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人大代表的人身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对人大代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应当是慎之又慎的严肃问题。所以松江公安分局依法释放了张裕明,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表决。有点遗憾的是,投票结果不但有点出乎郑仕强的意料,也有点出乎笔者的意料。

因为很显然,如果张裕明不是人大代表,醉驾,逃离,导致单车事故发生,必定将被依法刑事拘留。如今张裕明因其人大代表的身份,却能逃过法律处罚,不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后果所造成的影响是令人担忧的,一旦开了先河成为恶劣的范例,后果是严重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是建立法律信仰的根基,而不是嘴上喊喊的口号。

虽然郑仕强表示还有一个补救措施,由松江分局再提出申请,再上会。不能排除这个可能,再次上会,仍然有可能赞成票不过半数,导致议案通不过。法律制度上应当考虑到如何应对这种情况,下一步通过什么程序解决问题。

譬如说提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表决,或者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介入督导。我看还有一个原则不该被忘记,这种涉及社会公平、法律根基的重大事件的表决,应当记名投票,哪些人投了赞成票,哪些人投了反对票,哪些人投了弃权票,都应当公开。这样会迫使常委们极其慎重地投下自己庄严的一票,对国家的法律负责,也对自己的政治前途负责。

昨天上午,记者从福建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获悉,周宁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并再次审议,许可上海松江公安分局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即日起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12月3日《京华时报》)

直至昨天上午9点,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提请许可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才给上海警方刑拘张裕明在法律上扫清了“障碍”,这场让公众高度关注的人大代表醉驾逃逸案才有了结果。

可谡是一波三折,从8月12日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醉驾逃逸,到12月2日同意被刑拘,其间的故事似乎已经远超出了此代表醉驾逃逸的本身,更像是一场权力和民意、法制之间的博弈。

似乎长吁了一口气,但民众心中的疑虑就会因此烟消云散?

暂且慢着为这个结果而鼓掌,虽然是舆论监督的结果,但其中透露出来的余味,依然让我们感到法制进程中还有很多的“障碍”无法得到清除,而这种“障碍”的存在却是来自于权力本身所带来的阻力。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古人尚知治国之道,何况今人?

《代表法》中决定同不同意拘留人大代表的标准,是“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

也就是说,刑拘人大代表请示人大代表委员会,符合法律程序,也是对人大代表资格的一种尊重,更是确保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保障,但对于不在履职时犯法的人大代表或者说超出职务行为的人大代表时,是否还需要提请人大代表委员会进行裁决?

此次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声称,已意识到错误,其实这不仅仅是一句“错误”就能掩盖的事实,是典型的权力干涉权利的做法,如果连人大代表委员会都不懂法,不懂得程序,那还谈什么代表人民去行使权力?退一万步来说,如果此事不被曝光,不被舆论讨伐,事件是否会峰回路转呢?

当然,笔者希望当地人大委员会是真心感觉到了错误,也是实事求是地纠错,如果是基于此,倒是值得鼓个掌,毕竟中国的法制发展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至于这个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波折都具有一定的历史环境的。

每次舆论与权力的博弈,都给民众上了一次法律常识课,相信此次人大代表醉驾刑拘案不仅仅是给民众普及了一次《人大法》,更是给那些还在倚仗“权力观”行事的部门和官员上了一堂生动的课,至少应该明白依法治国容不得半点马虎,只要你敢于违法乱纪,无论涉及到谁,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经福建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会议再次审议,已许可上海警方对涉嫌在上海醉驾的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

今年8月12日凌晨,松江公安分局泗泾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在上海经商的福建省宁德市上海木材商会副会长张裕明涉嫌酒后驾车,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和鉴定,张裕明的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了醉酒状态,警方认定张裕明涉嫌危险驾驶罪,松江公安分局对张裕明进行刑事立案。但由于张裕明是人大代表,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需得到人大常委会的同意。松江公安分局立即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去提请批准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函,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函复松江分局:此议案未获得人大常委会通过。

应该说,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不同意对张裕明采取强制措施,在实体上是违法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人大代表限制人身自由需经人大同意,主要是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防止其因履职行为遭遇来自公权力的打击报复。人大作出决定的依据只能是审查警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原因与人大代表履职有无关系,如果不是打击报复其履职行为,人大就应该许可司法机关的提请。

但是,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不许可对张裕明采取强制措施,在程序上却是合法的。《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周宁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提请许可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并依法进行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21名,实到会17名,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1票,弃权8票。因票数未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该议案未获通过。

现在,周宁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根据11月27日上海警方再次提请许可的申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提请许可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许可上海松江公安分局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即日起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问题虽然得到了圆满解决,但法律漏洞依然存在。一是,假如人大常委会就是坚持地方保护主义,拒不许可对本地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警方能怎么办?二是,从程序上说,人大经过投票表决而不能许可司法机关依法提出的要求,人大常委会能怎么办?对此,我们从《组织法》和《代表法》中都找不到答案。正如专家所说,“关于对涉嫌犯罪人大代表的后续处理,目前的法律只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执行细则。”

对于以上两个问题,都需要法律作出回答,才能堵塞法律漏洞,既保障人大代表履职的权利,又不至于产生法外特权。殷国安(江苏 职员)

【只有全面、精准地理解和施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使程序正义走向实体正义,防止曲解法律、滥用法律等现象。】

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醉驾事件”峰回路转。昨天上午,周宁县人大召开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再次提请议案,许可上海警方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这就意味着,警方刑拘张裕明在法律上已没有“障碍”。

从最初周宁县人大否决警方刑拘请求,到开会再审同意采取刑拘强制措施,这一“人大代表醉驾”事件可谓一波三折,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热议。在“依法治国”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这一案例其实很有典型意义,成为一个难得的法治样本。

首先,这一事件凸显了对程序正义的尊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尽管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颇令警方尴尬,尽管张裕明对醉驾供认不讳,但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警方就暂时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再次提出刑拘请求。这样看起来费时费事,实则体现了对法律和人大代表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是对公权力的依法克制。

同样,周宁县人大再次召开常委会进行审议,同意了上海警方的刑拘请求,也是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尽管是“纠错”,但也是按法定程序来做,而不是靠行政命令或者官员意志。

当然,对很多公众而言,这一事件最大关注点,还不在于当地人大否决了警方的刑拘请求,而在于担心这种基于法律程序的保护条款,会被错用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从而有损法治公平。

这一事件的曲折与进展,也折射出法治的周全和科学。原来,《代表法》中决定同不同意拘留人大代表的标准,是“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也就是说,保护的是代表依法履职的权利,防止因言获罪、打击报复等现象。当事人张裕明涉嫌危险驾驶罪,不适用这一保护性条款,对其依法刑拘,也是违法必究的体现。

这实际上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法治之下的自由裁量空间并非漫无边际,需要严格限制在法律条文以及立法精神所界定的范围之内。在一些地方,凭恃人大代表身份逃避法律追究、利用人身特别保护权庇护违法犯罪的问题,并不少见。这也是醉驾事件引发公众担忧的重要原因。只有全面、精准地理解和施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使程序正义走向实体正义,防止曲解法律、滥用法律等现象。这既是生动的普法课堂,也是全社会法治信仰不断确立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