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阳城管部门采取“文明接力”的方式对违规行人进行处罚,即如市容监督员发现行人闯红灯过马路,该行人就必须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值班”,提醒市民看灯通行,直到抓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的行人才可“下岗”。据悉,该方法实行一周以来,违规行人较此前下降五成。(6月2日《长江日报》)

在现实中,闯红灯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很多人将其称之为“中国式过马路”。对于这种现象,网上热议之声不绝于耳,部分人认为由于处罚力度弱化,导致了行为的泛滥。还有部分人则直接将行为的根源指向行为人的道德素质,认为正是缺乏道德自律,才让这种行为愈演愈烈。

不可否认,上述原因皆有,当然也存在其他的原因。但是,如何从根本上杜绝闯红灯行为,却一直是一道令人头痛的社会难题。从这个方面,汉阳市的“文明接力”方式,既抵消了闯红灯者对罚款的抵触情绪,也让他们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对他们起到了警醒,避免今后再犯类似错误。而且,闯红灯者被“罚站”,可以对过往行人产生较好的教育警示意义,督促他人恪守交通法规,遵守交通秩序。

但是,方式虽好,也还有一些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强,让“文明接力”成为一种良性制度。在现实中,很多闯红灯者往往是因为赶时间,如果被“罚站”,必然会让他们遭受更大的时间损失。而且,如果在繁忙时间段,或闯红灯者较多的时候,必然会在被“罚站”后,在较短的时间内有“倒霉者”接替自己。可是,当路口过往行人稀疏,闯红灯者甚少,“罚站”时间必然较长,是不是对其略显不公平?就目前而言,“文明接力”只是一种创新方法,并没有形成有效严谨的制度,还面临着一些不足和漏洞。

基于此,对于“文明接力”,有必要“一碗水端平”,让每个闯红灯者面临同样的处罚,避免出现处罚力度上的偏差。对于罚款而言,有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闯红灯者所面临的处罚也并无区别。但是,“文明接力”却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了闯红灯者可能面临“厚此薄彼”的处罚。由此,对于所有的闯红灯者,不妨以公平为前提,以均等的“罚站”时间为根本,让所有行为人面临同样的处罚。通过该方式,就可以有效避免惩罚“失衡”状态,从而在确保公平的同时,对闯红灯行为予以有效根治。

坦白而言,“文明接力”固然不错,但需要保障每个行为人在同等行为上,得到同等的处罚,这才契合制度的本义。唯有如此,才能在程序与实体两方面,都沿着正义的轨迹行进,让闯红灯现象不再成为令人无奈的社会难题。

近日,武汉市汉阳城管部门采取“文明接力”的方式对违规行人进行处罚,即如市容监督员发现行人闯红灯过马路,该行人就必须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值班”,提醒市民看灯通行,直到抓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的行人才可“下岗”。据悉,该方法实行一周以来,违规行人较此前下降五成。(6月2日《长江日报》)

行人闯红灯,罚款改“站岗”,其实并非汉阳首创。早在2008年,南京交管部门就推出过类似管理办法,让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当事人“义务协勤”30分钟,直到“逮到”继任者为止。此后的深圳市更是进一步制定了以站岗时间折抵罚款的“汇率”:处50元以下罚款的,维护交通秩序1个小时;处100元罚款的,维护交通秩序2个小时;处200元罚款的,维护交通秩序3个小时。

从效果来看,在行人闯红灯遭遇法不责众的背景下,罚款改“站岗”不失为一种简单实用的创新手段。一方面,与机动车违章处罚,可以通过车辆年检、驾照年审等渠道保障落实到位相比,行人违章由于缺乏相应的制衡手段,往往可以以“没钱”为借口一赖了之,导致罚款规定形同空文。“站岗”式处罚,无疑更具有执行力,可以落实到每一个违章者。同时,简单的“以罚代管”不仅容易让人产生抵触心理,还会减轻当事人的负罪感,认为只要交了罚款就能心安理得地闯红灯。参与交通执勤,不仅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还能触动违章者的思想深处,起到警示作用。这种与交通管理者的“角色互换”,能够引导广大市民“换位思考”,认识到闯红灯的危险性,对自身行为多一些反思和警醒。

存在即合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城市交管部门开始用“站岗”取代罚款,足见这一行为的实用性。汉阳实行一周,违规下降五成,便是有力例证。不过,任何事都不能没有规则,如果没有程序正义,那么实质正义也就不复存在。从法治角度审视,罚款改“站岗”仍面临缺乏依据、有悖法理的尴尬。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其中,适用于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只有警告和罚款两种。法无授权即禁止,“站岗”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罚,对违章者实行该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其次,交通管理权作为一项法定行政行为,其行为主体是特定的,让违章者参与执勤,有损交通管理的严肃性,也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

事实上,在罚款改“站岗”被借鉴推广的同时,也有一些地方对其明确说不。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就规定,“禁止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实行站岗执勤等变相处罚”。同样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指导下,地方执法实践对于“站岗”却有着截然相反的理解和认知,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罚款改“站岗”不能只是拍脑袋决策,必须纳入法制轨道。有必要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考量引入行为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量化具体的处罚标准,保障处罚的公平公正,经得起法律的审视。

【这一违规行为背后,既涉及人的素质问题,也涉及城市文明风尚、斑马线规划等方面原因。其中,人的素质尤其难以在短时间内提升。所谓“中国式过马路”,就是“组团”闯红灯,由此可见行人对道路安全以及相关法规的漠视。】

武汉汉阳城管日前出台新措施,对闯红灯的行人不再强制罚款,而是要求行人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值班”,直到抓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的行人才可“下岗”。据悉,措施实行一周以来,闯红灯违规行人较此前下降五成。

类似做法并不新鲜,之前深圳、南昌等地均推行过。针对“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有一段时间舆论颇为关注,不少地方也进行了专项执法。总的来看,效果不太明显。别看汉阳推出这一措施后,短时间内刹住了乱穿马路的势头,一旦相关措施松懈下来,很难说闯红灯现象不会死灰复燃。

类似这种措施,可说都是治标不治本。不过,治标不易,治本更难。这是因为,这一违规行为背后,既涉及人的素质问题,也涉及城市文明风尚、斑马线规划等方面原因。其中,人的素质尤其难以在短时间内提升。所谓“中国式过马路”,就是“组团”闯红灯,由此可见行人对道路安全以及相关法规的漠视。在这种情况下,依赖运动式执法,显然难以确保长效。

因此,不妨换个思路,从路权划分、道路建设、斑马线规划等方面,减少行人闯红灯的可能性。举个极端例子,如果行人过马路都无需走斑马线,而是走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还可能出现闯红灯现象吗?可见,多建设类似设施,有利于缓解闯红灯现象。另外,有的路段行人频频闯红灯,问题可能出在绿灯时间太短或者红灯时间太长。对此如能加以调整,也可减少闯红灯现象。

机动车不让行人,也是迫使行人闯红灯的一大诱因。前些日子我正巧到武汉游览,眼见当地机动车(包括公交车)的“威武雄姿”。许多机动车开到斑马线前,哪怕是红灯或有行人过马路,也毫无减速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行人恐怕也就不得不闯红灯了。如果采取措施严管机动车不文明行为,形成机动车礼让斑马线风气,行人闯红灯现象也会相应减少。行人过马路不用再像上战场一样,也就没必要拿自己生命开玩笑,乱闯红灯了。

这不是说对行人闯红灯坐视不管,而是说,涉及社会群体习惯,往往难以毕其功于一役。何况,类似汉阳让违规行人“接力站岗”的做法,也存在执法正当性等问题,极易引起社会争议。所以,在严管闯红灯现象的同时,也有必要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做到斑马线前礼让行人。

这样的话,才能真正体现行路权划分的公平性,也才能赢得行人对相关措施的理解和遵守。

本报特约评论员 顾昀

近日,汉阳城管部门采取“文明接力”的方式对违规行人进行处罚,即如市容监督员发现行人闯红灯过马路,该行人就必须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值班”,直到抓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的行人才可“下岗”。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市容监督员可对违规行人处以罚款,但不少行人对此抵触情绪很大,而“文明接力”的方式让人更易接受。据悉,该方法实行一周以来,违规行人较此前下降五成。

对于治理违规过马路现象,“文明接力”方式比罚款更有效是让人相信的。因为,对那些赶时间上班或有急事的违规者来说,罚十元钱可能对其不足为训,而一二十分钟的“文明接力”却会因为让其彻底迟到或耽误了事情,让其长一个深刻教训。

然而,尽管这种“文明接力”方法挺有效,但不是汉阳城管的首创,而是先前在多地都出现过。这种充分体现了基层工作人员灵活机智创造精神的有效方式之所以纷纷叫停,是因为它不合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这种处罚方式的情况下,让违规者替市容监督员“值班”而不允许自由离开,不仅涉及市容监督员的权力滥用、非法转移职责问题,更重要的是存在非法限制违规者的人身自由之嫌。而根据《立法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的法律规定。非此,任何人、任何国家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进行限制。

讲法制,建设法治社会,关键就是限制权力的随意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而不能什么样的方式有效就可采取什么方式。树立法律权威,就必须使其具有约束一切、不容违反的力量。这不仅表现在公民应当遵守规定,如果违反就应受到处罚,也必然表现为能有效约束执法者,使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不是自己意志执法。

因此,虽然汉阳城管在管理行人违规过马路现象中所表现出来的创造精神可嘉,但方式却是违法的、错误的。他们应当把创造性和智慧运用到如何消除对处罚不满的违规者的抵触情绪、如何通过严格执法而使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中去,而不是在法律手段之外想办法,不能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当然,如果大家都认为这种“文明接力”有必要,那就应当通过人大代表或其他有法律提案权者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相关立法或修法,而不能自己进行创制。这是进行法治建设所必须注意的。

吴元中(山东法官)

近日,武汉汉阳城管部门采取“文明接力”的方式对违规行人进行处罚,即如市容监督员发现行人闯红灯过马路,该行人就必须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值班”,提醒市民看灯通行,直到抓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的行人才可“下岗”。(6月2日《长江日报》)

用这种方法来管理“中国式过马路”并不是武汉敢为人先的首创,只不过其它地方闯红灯罚站的生硬叫法在这里被唤作了“文明接力”,用以彰显执法的进步,表明交通管理的良苦用心。不过任凭换了“药方”名头,用药的配方还是没变,让人依旧难以苟同其所宣称的:实行一周、违规行人下降五成的科学“疗效”,还有“药方”本身的正当合法。

首先, 让违规行人留步,补补文明课,想象很美好,现实很骨感。交通协管员喊破了嗓子,说尽了道理,而有的行人根本不会理会,有的强加狡辩,恶言相向,甚至大打出手。此类现象不是孤例,就连交警亲自上场也不是没有被骂被打的遭遇。同时,罚款还是站岗应该给违规行人一个选择,万一行人真有急事或者老抓不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之人,岂不是要站岗一天,耽误大事?此外,将执法、说服劝导的责任一味转接他人,却没有具体可行的细节程序,大家急着当甩手掌柜,多少让本来有点拥堵的路口场面有些混乱,只会引发更多的纠纷。从现实经验来看,“中国式过马路”就是执法不严惯出来的,只有真正触动到行人的神经,增大违法成本,行人的侥幸从众心理才能降火去热。

其次,“文明接力”的做法还是一种法外执法、涉嫌侵权的行为,将对国家的法律乃至其所维护的法治秩序本身构成伤害。因为处罚站岗值班,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行政处罚法》,均没有这样一项处罚内容,而且这一做法有“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

最后,如果其他部门和行业都效仿这种执法的方式,如环卫部门强迫随地吐谈和扔垃圾者扫大街,城管部门让被抓小商贩去“收拾”其他小商贩,圆林部门让无意损坏树木者种树栽花,那么临时工就会越来越多,最终积重难返,成了败坏政府形象的笑话和影响社会和谐的隐患。

诚然,要根除“中国式过马路”这种违法陋习,必须多管齐下,采取更为人性化的执法方式也是未来发展所向,但规则意识的养成却是当下更为紧迫和重要的任务。

近日,汉阳城管部门采取“文明接力”的方式对违规行人进行处罚,即如市容监督员发现行人闯红灯过马路,该行人就必须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值班”,提醒市民看灯通行,直到抓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的行人才可“下岗”。据悉,该方法实行一周以来,违规行人较此前下降五成。(6月2日 《长江日报》)

一些城市对于治理行人闯红灯的惯例是罚款10元,外加批评教育。对于这个办法的效应,我们也只能用不置可否来说事。而武汉市汉阳区选择剑走偏锋,他们用“文明接力”的形式来整治中国式过马路的乱象。

所谓“文明接力”,就是行人被发现过马路闯红灯之后,要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值班”,直到抓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的行人才可“下岗”。从字面上来看,这压根就不是什么文明的接力,而是惩治性的“击鼓传花”。诚然,从一个人的记忆功能来看,被逮着现形并还要帮忙需找“继任者”,这种尴尬的确会让人印象深刻,而下次再过红绿灯之时,难免会触景生情。但是这种“文明接力”,却存在着不可持续性的问题。

首先,在现场开展“文明接力”工作的都是城管聘用的市容监督员。现在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情况已经很普遍,交警部门和城管以及交通部门进行角色的重叠,这并不新鲜。关键是那些市容监督员本身就不具备执法权力,他们不仅没有限制行人时间和人身自由的权力,甚至连之前对闯红灯者罚款10元的权力都不具备。

所以让这些公益和义务属性占多数的人群来进行“文明接力”的现场执法,本身就有点底气不足的感觉。武汉市的市容监督员在之前就有新闻媒体进行过报道,2011年武汉市容环境监督员上岗50日12人被打,导火索主要是针对部分市民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通告之时,对方认为市容监督员根本就没有权力来进行处罚,从而发生肢体冲突。在交警、城管已经成了固有处罚执行者的情况下,市容监督员的地位实在是有点突兀。

在自身腰板不硬的情况下,还想整治具有中国特色的闯红灯乱象,当地的城管部门也未免太过自信于市容监督员的权威效应。同时我们不能忽略的一个现象是,闯红灯者除了素质原因之外,也不乏有“和时间赛跑”的一些人。他们可能对于罚款或者是短暂的批评教育可以接受,但对于要进行处罚的“击鼓传花”恐怕则不尽然。如果双方在言语上没处理好,很可能会在红绿灯下发生一场纠纷升级,这也不是没有可能。

处理闯红绿灯,办法还是用最简单的好,那就是让有执法权力的交警同志站在那个原本属于自己的位置,就可以了。公众对于身穿制服的交警是认可的,在处理违章事件中也必然是服服帖帖。问题是很多城市都叫着交警警力不够的委屈,不太可能去干些整治行人过马路的小儿科问题。那市容监督员就可以大撒把,那为何交警们却成了不轻易出动的人群呢,这倒是个问题。

【违法者接力抓人替代自己,使得民众人人自危,有鼓动民众相互斗争之嫌,偏离了对违法行为人惩戒、教育,并预防违法的执法目标。】

近日,武汉汉阳在治理行人闯红灯问题上推出了“文明接力”新方式,如果市容监督员发现行人闯红灯过马路,该行人就必须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站岗“值班”,提醒市民看灯通行,直到抓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的行人才可“下岗”。据悉,该方法实行一周以来,违规行人较此前下降五成。

这两年,各地屡屡拿出创新举措,下决心对行人闯红灯行为开展了形形色色的治理,但大多收效甚微。汉阳让违章人员“站岗”并临时执法的创新方式一出,立即引发了网友热议。目前,行政执法力量有限、成本较高确实是个难题,不过让违法人员“体验式”执法的方式,来纠正违法行为,却与法治的理念不符。

这种发动公众来纠察违法行为的方式并非首次出现,类似的大众参与式执法也曾备受争议,并容易使人产生一种不舒服的感觉。从执法依据的角度看,让违法者“站岗”的执法方式首先要回答的是有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追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道交管理工作。依法行政和执法权威性的要求,决定了行政执法权的不可让渡性。姑且认为汉阳城管部门可能作为综合执法部门获得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权,但将临时执法权授予违法者,显然是缺乏法律授权的,这种“接力”查处方式也没有法律依据。这个意义上,汉阳执法部门也构成了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此外,强迫违法者“站岗”接力执法,也有违法设定行政强制、偏离执法目的之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罚款是唯一的处罚方式。而汉阳执法部门要求违法者必须站在街头抓下一个违法人员,一定程度上属于对人身自由的强制,这种执法方式不仅超出了法律规定,而且违反了行政强制必须法定的原则。

从执法目的上来看,让违法者接力抓人替代自己,一方面在大庭广众之下将违法者树为“典型”,使其在人格尊严上产生羞恶之心,另一方面,使民众产生人人自危之感,有鼓动民众相互斗争之嫌,偏离了对违法行为人惩戒、教育,并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执法目的,也不利于引领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容易造成人性的扭曲。这种执法创新与越来越强调人性化、科学性和人的尊严的时代特点显得不相匹配。

治理不文明的违法行为,促进公众文明水平的提升,政府执法机关首先应当从自身做起,“跑好”严格依法、文明执法第一棒,激发执法智慧,做到执法创新也不逾越法律界限。

□李洋(法律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