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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代表理当成为守法模范

2015-12-21 11:55:36?郝绍彬?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作为镇人大代表,理当成为守法的模范。镇人民代表既有法律规定的权力,也要遵守相应的义务】

12月18日,佛山市高明区法院对顺德区杏坛镇人大代表马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作出一审判决。马某在法官亮明身份后,不但不配合执行,还撕毁法院执行文书、辱骂并非法拘禁法官,法院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马某当庭表示不服(12月19日《广州日报》。

马某作为镇人民代表,不仅仅要代表选民行使权力表达民意诉求,也要模范带头遵守法律。马某撕毁法院执行文书、辱骂并非法拘禁法官的行为,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以“不懂法”为由为自己开脱并非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事后,尽管马某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及有悔罪表现,已经在用实际行动学法守法,但“不懂法”的悔过书可能更多的是想争取法庭从宽处理。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言,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所作的立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属于上述范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不作为犯罪,必须以有作为能力为前提条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在具体行为形式上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以暴力抗拒执行,如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等;也可以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执行财产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协助法院执行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马某作为顺德区杏坛镇东村村委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理事长,同时也是杏坛镇人大代表,本当积极查明情况配合法院执行,现在居然当场将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和裁定书撕毁,并辱骂相关人员,还要求法警将执法记录仪拍下的照片删除,否则就不让他们离开,致使相关人员在马某办公室受困两个多小时。马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审理认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作出上述判决。马某受到刑事制裁是咎由自取。

作为镇人大代表,理当成为守法的模范。镇人大代表既有法律规定的权力,也要遵守相应的义务,包括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宣传国家政策和法律,做好群众工作,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生产、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中起带头作用。马某身为镇人大代表既要带头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其撕毁文书拘禁法官,事后写悔过书称“不懂法”,不知道法院的强制执行无需经过被执行人同意,其行为已经不是主观上的“不懂法”,而是客观上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公民普遍学法守法是重要基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称“不懂法”的基层人大代表尽管是个别现象,但仍给普法工作带来深刻的启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重视依法行政,也要重视对全社会普法工作,包括对基层人大代表的普法工作,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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