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原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党工委委员、综合执法队队长张庆云涉嫌受贿一案,昨日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庆云归案后,主动退赃90万元,但最终被指控收受贿赂人民币19万元、港币30万元。此后张庆云多退的赃款又被返还给张庆云本人,目前已返30万元。 张庆云当然知道,交代越多,退赃越多,说明自己贪污受贿的金额越多,罪行越严重,因此受到的惩处就会越重,因此只可能千方百计地隐瞒自己的贪污受贿所得。如果真的只是受贿60万元,怎么可能会交出90万元?目前,法院只认定他贪污受贿60万元。多出的30万元不可能是他自己的合法收入,同样是贪污受贿所得,只能说明公诉机关还没有完全掌握他的所有贪污受贿的证据,有漏网的贪污受贿行为。 贪官多退赃的可能有几种情况:一是确实贪污受贿了,但检察机关没有掌握证据,这就需要检察机关继续补充侦查,为多退赃的钱查清出处;二是这多退出的30万元确实不是贪污受贿的,但很有可能属于不合法的灰色收入,属于违纪所得,应该没收而非返还;三是要查一下,多退出的30万元,加上他的全部财产,是否超过了合法收入,如果超过合法收入,尽管不以贪污受贿定罪,也应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同样应该予以没收。 面对贪官多退出的赃款,检察机关不能因为“查无实据”而一退了之,它同样是一封举报信,应该再深入细致地查下去,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任何一条腐败线索。即使到最后仍然查无实据,那么我国还有一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至少应予以没收,怎么能够退还给他?面对贪官多退出的30万元,检察机关难道就不应该反省一下,自己的侦察有无疏漏之处? 放弃受贿线索,不继续深入查下去,是失职渎职;如果明知是赃款而不追究责任,还一退了之,只能说明有人故意要给他减轻罪行,帮助他减轻处罚,若此,背后的交易可能就只有“天知地知你我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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