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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符合法治要求的裁定
www.fjnet.cn?2009-03-05 09:17? ?来源:本网    我来说两句

  台湾《中国时报》今天发表社论文章说,台北地院驳回陈水扁声请撤销羁押,裁定延长羁押两个月,合议庭裁定理由承认被告在押期间仍有言论自由,但以为陈水扁利用开庭前夕不食,自行引发身体不适,借口释放才能顺利进行将来庭讯,企图达到撤销羁押目的,已影响预定庭期的顺利进行;并认定扁在主观上存有干扰司法正常进行之意思,客观上亦较他人更具逃避诉讼之能力,迳予释放,非无逃匿可能。理由书中并举出若干具体事例佐证其有灭证串供情事;加上吴淑珍并不否认伪造清册申领、以他人发票核销国务机要费用,足认扁贪污罪嫌疑重大,原有之羁押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改变,于是法院仍裁定继续羁押。

  这份裁定,算是地院理由写得最为明确详备的一次。虽然现行羁押法制规范瑕疵极多,如何适用实施羁押往往见仁见智,我们也未形成扁应否羁押的定见,但合议庭延押的决定,显然并不是无的放矢。与先前高等法院两度发回的裁定相较,更接近司法审判所应具备最起码的说服能力,有助于建树司法公信力。

  今天在台湾,若问陈水扁有罪无罪,恐怕连许多昔日的坚定支持者,都已不愿意挺身辩护了。但这也未必就能说是舆论未审先判;涉案诸多被告愿意认罪,以及业已揭露的一些涉案事证,每位旁观的社会成员不免都会自在心中形成有罪无罪的判断。然而,陈水扁不能在法院判决之前就被定罪,也不能因为大家认为他有罪就被定罪。地方法院在定罪前裁定羁押的理由,不是因为认定或假设他有罪,而是因为他符合羁押条件,为了顺利进行审判而羁押他,把握了正确的说理方向。具备此水准的法院,才较能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期待:要依法依理而非依靠政治情绪认定被告有罪无罪,或是应否羁押。

  反观先前高等法院两度发回地院的裁定,先是质疑地院不予羁押的决定,明显地越俎代庖;后来,则又否定地院依高院裁定重施羁押,却未交代先前高院裁定是否见解有误。同一个案件之中,同一个法院竟如此反覆,就算任何一个裁定如何有理,都很难让社会认定其具有公信力。司法独立有时易启司法独裁的忧虑,不为无因。

  若再对照特侦组在陈水扁案中,种种荒腔走板的基本动作,就更令人不敢恭维了。特侦组直到前天才决定将黄芳彦改列为被告,以种种已见端倪的事证来看,迟迟不下决心的理由着实可疑;不论是朋友交情还是心存不可告人的顾虑,都使得侦办动作的信用动摇。若干成员的行径受到监察院纠正,对于陈水扁抓到辫尾、丢出漫天指控,驳斥无力;有无进出股市以及财产状况的惹眼程度;后续办案手法种种投鼠忌器、举棋不定,在在令人担心。

  其实陈水扁及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对于他无罪的辩护是否有效,社会大众也都看在眼里,心中自有定论。律师团将侦讯光碟公布,证明检方的笔录存在严重瑕疵,具有多少影响罪责判断的份量,也早有定数。然而,检方笔录具有瑕疵是个问题,怎样叫作媒体公审是另一个问题。在侦查不公开的原则之下,企图利用媒体揭露案情,影响舆论,检方与辩方相较,谁更有本事,恐怕难有定论。开放的自由社会之中,审判公开的睽睽众目之下,什么样的法庭资讯不该公开?什么样的法庭活动该逃过公众的监督?舆论有支持定罪、有反对定罪的,怎样的舆情反应可以解除法官独立审判不受干扰的宪法义务?都不能改变法治国家,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新闻言论自由必须同步追求的基本原则,检方职司追诉犯罪,法院职司公正审判,如果不能用无可置疑的证据定罪,而只诉诸政治立场正确的滥情,或是不符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侥幸手段,那就会辜负了社会对于法治正义的期待,玷污了执法无私的令名。

  扁案是个世所瞩目的大案,注定十目所视,千夫所指,社会多数认定他有罪不足为凭,被告行径惹人反感不足为凭,依照公平的程序与严线合缝的证据定罪,才该是建立台湾法治标准的样本,台北地院的延押裁定,提供了一个较为正面的样本,维系了司法审判必须符合法治要求的希望。


责任编辑:卢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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