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不入罪”的分寸感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增加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相关规定,但此前争议很大的“人肉搜索”,并未在刑法修正案中入罪。(3月1日《京华时报》)
??? 自进入公众视野的那一天起,“人肉搜索”就一直以“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的双面形象出现。在揭露一些无良官员的行径时,“人肉搜索”可谓正义的化身,但有时候它又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游走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
在此情况下,最高立法机关以“人肉搜索”的概念界定模糊等理由不将其入罪,无疑体现出可贵的分寸感。
人肉搜索只是一种网络搜索信息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人肉搜索”本身并不存在善恶美丑,它之所以会引起极大的争议,在于使用者出于种种原因,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边界。但这只是事情的一方面,不能以偏概全,否认“人肉搜索”在强化公众监督方面所起到的积极意义。
到今天为止,“人肉搜索”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其发展趋势尚无法预料。这个时候,审慎的立法者自然不可能轻率地将其入法定罪,以体现对法律的敬畏:立法的魄力和立法的慎微是法治这枚硬币不可缺少的两面,任何修改法律、立法行为都应谨小慎微、审时度势———这无疑令人赞叹。
事实上,不将“人肉搜索”入罪,予以强力制裁,并不就代表着无法约束、规范好它。
我们完全可以多管齐下将“人肉搜索”规范在道德和法律的范畴内,譬如加强行业自律和对网民的引导,各网站对“人肉搜索”的合理或违法性予以甄别,并作出相应的鼓励与限制措施,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让“人肉搜索”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成为大众的监督利器。(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王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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