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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文化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

www.fjsen.com?2013-10-28 15:22? ?来源: 我来说两句

从国家层面来看,儒家多强调“礼”、“情”、“理”、“法”——标准是多元化的。而且特别“隆礼”,把人的行为是否合于“礼”当作最高标准。孔子说“民之所由生,礼为大,非礼无以节事天地之神也,非礼无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礼记·哀公问》),并要求君子做到“非礼勿听,非礼勿视,非礼勿为”。而法治则强调只有法才是国家判断人的行为善恶的唯一标准——标准是一元化的。在法治社会中,只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情、理、法,除此之外,而别无他“情”、他“理”、他“法”。从而真正做到“威不贰错,制不共门。”(《韩非子·有度》)

事实上,对人的行为究竟是善还是恶的国家判断怎么可以有多元化的标准呢?标准多元化后,一会变得没有了标准,让人无所适从而产生各种疑问:“这行吗?那行吗?”,所谓“一家二贵,事乃无功。夫妻持政,子无适从。”(《韩非子·扬权》)二会过多地限制人的行为,导致举步维艰,“这也不行,那也不行”。三会给权力阶层独享随心所欲的标准解释权,“说你行,你就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而在法治社会中,法是唯一标准:“法说行就行,法说不行就不行。”

3.社会风尚方面:“温良宽恕,法外施恩”的中庸调和观与“扬善惩恶,一断于法”的公平正义观的对立

仁者爱人,法治精神不但不反对仁,爱人同样是法治的出发点,但是达到“仁”这一目标的方法却与儒家炯然不同。儒家强调的是通过“温良宽恕,法外施恩”的中庸调和方法来至“仁”,而法治精神则要求通过“扬善惩恶,一断于法”的公平正义方法来至“仁”。

儒家认为:“温良者,仁之本也”,“宽恕者,仁之作也”。(《礼记·儒行》)“以德报怨,则宽身之仁也。”(《礼记·表记》)。儒家希望通过温情脉脉的宽恕教化来感化那些小人,但是小人就是小人,有几个能真正被感化的,或许会有几个起点效用,但是作为社会治理的方法,怎么可以用别人受害的代价来作为感化少数小人的手段。对小人仁不是“仁”,对多数人仁才是“仁”啊!是善就要扬,是恶就要惩。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对敌人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现在“以人为本”本来很好,但在实行中似乎偏了,在很多时候变成了以“刁民”为本,有些会投机取巧的、会违法乱纪的、会大吵大闹的不但没有得到治理反而得到了好处。老百姓不是傻子,看到老实人吃亏,就一古脑都争着做“刁民”,这无疑大大地增加了维稳的难度。此外,现在有些领导喜欢作批示,不时来个“法外施恩”,表面上看似乎化解了矛盾,事实上产生了更多矛盾。为什么?因为法律不管用啊,还不如找领导去,领导的批条那是相当的好用,合于法的解决了,不合于法的顺带着也给解决了。如此一来,老百姓还不群起而上访。在信访案件中,地方政府对百姓的权利侵害太过份确实是一方面,但领导过于热衷于“法外施恩”是另一方面。

而法治精神则要求在大事大非面前要讲原则,对恶就要除,对善就要扬,一切皆断于法,没什么可以法外开恩的,这样才会有公平正义,才会正气浩然。韩非子有这样一句话很是精辟:“夫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人多溺。”(《韩非子·内储说上》),意即:火看上去很令人害怕,所以人们通常较少被火灼伤;而水看上去柔柔弱弱的,但人们溺于水者不计其数。法治之法就犹如火,看上去严得不得了,但真正施行了,人们反而犯法的少。而人治之法就犹如水,看上很讲人情味,但那简直是一个大大的骗人的陷阱,落入其中者不可胜数。

由此可见,如果一味地追求“温良宽恕、中庸调和”,就会有善不扬(如南京彭宇案),有恶不除(如邓玉娇案),就会丧失原则,没有正气,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4.权利义务方面:“君要臣死,臣不死是为不忠”的专横愚从心态(义务本位)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自由秩序原理(权利本位)的对立

孔子强调为政首先要“正名”,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孟子也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董仲舒则提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春秋繁露》)。三纲取于阴阳之道,具体地说,君、父、夫体现了天的“阳”面,臣、子、妻体现了天的“阴”面;阳永远处于主宰、尊贵的地位,阴永远处于服从、卑贱的地位。董仲舒以此确立了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把封建等级制度、政治秩序神圣化为宇宙的根本法则。

这样的法则得到普遍教化后,权力者越发地专横,服从者则一味地愚从。如董仲舒说:“君要臣死,臣不死是为不忠”。(《春秋繁露》)所以,就有了岳飞的“莫须有”悲剧,袁崇焕的磔刑处死惨案,在那个义务本位的社会里,太多的专横与太多的愚从无一不是儒家推行愚民政策的恶果。

法治精神却与之不同,它坚持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所以,只要你不触犯法律的规定,你就是自由的。法治社会正是通过仅仅以法作为国家判断行为善恶的唯一标准,既保障了秩序又保障了自由,构建起了一个权利本位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格是独立的,主体是平等的,人性是解放的。

5.司法方面:“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观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平等观的对立

  •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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