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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法治文化 培育现代公民

www.fjsen.com?2013-10-28 15:16? ?来源: 我来说两句

为什么要弘扬法治文化?先看看吉尔吉斯斯坦和泰国,每当选举结果揭晓,失败方习惯于组织起军队,拿起枪炮攻打胜选方,拒不承认事前议定了的规则;再看看上次英国大选、今年1月份的台湾“总统”选举,在竞选中落败的梅杰、蔡英文,无不愿赌服输,在获悉败选之后第一时间发表演说,祝贺获胜方,感谢选民,强调尊重法律尊重规则,呼吁大家今后继续在法律框架内和对手和平博弈,争取下次胜出。上述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无不表明:一个脱胎于“人治”制度下的文化体系,必须转型为法治文化,才可以使整个社会转型的“历史三峡”之旅相对平缓一些、顺利一些,“出三峡”也就会快一些;反之,倘若文化层面(社会各阶层的意识)依然停留在人治时代、专制时代,遇到纠纷和冲突,第一反应不是坐下来协商、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是用权力大棒说话、用拳头说话、用金钱砸人,那么,即使将宪政民主法治的框架全盘移植过来,也会畸变、扭曲,水土不服,甚至陷入乱局,延缓整个国家(或民族)之舟驶出“历史三峡”的进程。

三、弘扬“法治文化”,须先厘清三对概念

首先,要弄清“法治文化”和“人治文化”的区别。和“法治文化”相对的是“人治文化”。前者产生于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体现着各阶层地位平等、权责对等、和平博弈,认为法律是协调各阶层利益、避免阶层冲突暴力化的一整套理性规则,旨在维护整个社会共同的文明秩序而不陷入弱肉强食的乱局;而后者则产生于专制政治和自然经济,体现着专制君主的意志,维护的是专制君主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帝王和官员等统治阶层用于“治民”的“工具”和手段。所以,与人治文化相比,法治文化属于一种进步的文化形态,借用“三个代表”的说法,它“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当前,我国在许多领域、许多人的意识都还停留在“人治文化”阶段。这是因为,“中国固有文化自古缺乏法治精神,中国传统文化不仅不能萌发出民主、法治的精神,而且在许多方面与民主、法治存在深刻的矛盾和冲突,反而成为民主与法治的反方向力量。”所以,学界提出,“法治建设的核心在于法治文化之养成”。

第二,要弄清“公民”和“臣民”的区别。什么是公民?所谓公民,就是公共领域和宪政下拥有政治权利的社会成员。公民是相对臣民而言的,臣民是封建君主专制下的社会成员,臣民与君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剥夺者与被剥夺者的关系,同时也是相互对峙的一种政治关系。因而,传统社会忽视程序规则、重人治轻法治,臣民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这必然造成人们普遍的政治冷漠感和政治参与率极低,这也就是历史上要么是缺乏权利意识的“顺民”,要么是“刁民”,而“公民”阙如的一个原因。公民不仅表明它是某个国家的国民,更重要的是表明它在这个国家里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不是管与被管的关系,而是平等关系。公民是自尊、自律、自强的独立自由的个体,是伸张权利也担当责任的社会个体。

第三,要弄清“法治”和“法制”的区别。⑴从内涵来看,“法制”,就是法律制度,它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而言的;法治,则是“法的统治”,它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运行模式。实行法治首先要有法制,但有了法制不一定就有法治。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甚至法西斯政权,都有各自的法制,但那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法律至上,“法律就是国王”,而不是“国王就是法律”;二是良法之治,“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恶法不是法治之法;三是法律得到普遍的尊重和严格的执行。⑵从运行状态上讲,法制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法治则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全过程,是一个由许多运动中的状态联系成的,使法律从观念走向现实、从精神走向物质的过程,是一个相互配合全面治理的系统工程,是对法律制度的运用和实施,要解决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⑶从价值层面讲,法制追求的只是秩序,是为了维护统治而需要的秩序;法治则在秩序以外,必然包含着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内容,它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专制的统治不可能有法治。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方略;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与“法治”虽一字之差,却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治国方略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重大转变。但与此同时,更应看到,诚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四、知法守法,带头弘扬法治文化,是政府及各级官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邓小平1978年12月13日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的著名论述。

唯物辩证法认为,要抓住矛盾的主导方,提纲挈领,才能纲举目张;在抓住矛盾主导方的前提下兼顾矛盾的被动方,才能事半功倍。

具体到法治文化建设中,若要弘扬而不是窒息法治文化,各级官员就必须明白:第一,法治文化下,“法律就是国王”,法律至高无上;人治文化下,“国王就是法律”,权力至高无上。第二,法治之要,恰在于“治官束权”。因为,在一个有着数千年“官本位”传统的国度,政府和官员,才是法治建设的主导方——既可以成为阻碍法治的主要力量,也可以成为推进法治的主要力量。

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发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为了防止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重演,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

就在抚州5.26.连环爆炸案发生前数天,《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追求理性从哪里起步》称:“理性是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理性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现阶段,这个责任主要在社会管理者,在拥有更强实力、更丰富资源的组织和个人。而每一位公民也应该意识到,任何利益诉求和价值主张,都应在法治的框架下有序地展开。”

政府作为法治建设的强有力推动者,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切实担起主导责任,着力构建以自由、正义、平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首先,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的建设,不仅要做到依法行政,而且还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做到司法独立,促进以自由、正义、公平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法治文化的建立;第二,要使法律通过公平公正的司法过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使得法律真正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中,使得民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达至信仰法律。

  •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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