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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

www.fjsen.com?2013-10-28 15:11? ?来源: 我来说两句

福建省委党校 顾越利

法治文化是评判法治水平的基本要素之一,培育发展法治文化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与必须。本文就如何认识法治文化与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谈粗浅的认识。

一、法治文化的内涵与作用

法治文化是“文化”整体的一个构成部分,认识法治文化首先需要把握“文化”的基本内涵。当前对“文化”的定义各不相同,并未统一。一般认为,可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予以表述。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指人类意识形态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包括信仰、思维方式、行为习惯、思想道德及各种制度等。本文对“文化”的理解立足于狭义的角度,即从人类意识形态创造出的精神财富的角度予以认识,它反映了社会主体共同的(或占主导地位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及相应的社会制度等内容。

目前,对“法治文化”的表述也不尽相同。有人认为,法治文化是法律制度、法治精神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的程度和人们对法律信仰水平的总和。也有人认为,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还有人认为,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呈现出来的一种文化状态和精神风貌。1笔者认为,作为“文化”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法治文化应当是围绕“法治”为核心的一种文化状态,它表现出“法治”的精神价值、原则及制度形态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影响及社会规范的建构和施行。

法治文化的形成是人类社会从专制人治型态走向民主法治型态的重要标志,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更是推动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必需要素。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应首先明确法治文化的内容与作用。

1、法治文化的内容与关键词。对法治文化内容的理解应着力从“文化的角度认识,即法治文化的内容包括法治的基本理念、基本理论、法律制度及文化、法律语言、法律行为文化等。法治的基本理念主要包括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法治的基本理论主要指法治的产生存在及发展的基础、法治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法治的实现形式、法治文化建设的问题、措施、路径、中西法治文化的比较等等。法律制度及文化是指已经建立的具体法律制度及法律制度立、改、废过程体现的法治精神。法律语言、行为文化指人们使用的法律语言和涉法行为体现的精神内涵和价值取向。了解并把握法治文化包含的内容,让我们能够明确法治文化建设的工作内容。

同时,必须从法治文化内容中把握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词。法治文化是以“法治”为核心的文化状态,建设法治文化就必须围绕“法治”的关键。现代意义的“法治”是以西方的民主政治思想为基础,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文化自由为条件而随着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而得到政治上的确认并逐渐发展的。法治的实质意义在于:反对个人或少数人的专制与权力的恣意性,强调保障权利与制约权力、法的至上权威。因此,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词是民主、公正、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及权利义务统一、法的至上权威。掌握法治文化的关键词并将它们做为法治建设的目标追求,才能保证法治文化建设的真正意义与价值。

2、法治文化的作用。法治建设已被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自身所包涵的实质意义也日益得到我国民众的普遍认同和追求。但应当看到,法治建设的成果或者说评判法治建设的水平并非以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有无或多少为唯一准则,国家组织及社会个体若缺乏对法治价值、精神、原则的真正理解及深入内心的影响与崇敬,这样的法治亦不过徒有其表。法治建设需要有法治文化的支持。

一方面,法治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推动是通过法律制度即外化的规则对不同行为予肯定、保护、否定、惩罚,即通过法律规则内容及适用法律规则的实践来强化人们的“法”观念和对法的尊崇与敬畏,从而推动法治建设。另一方面,文化更是通过渗透人的思想意识深处而发生作用的,法治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推进也在于法治精神、原则等对人的思维、行动产生影响,使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实践证明,法治文化的影响虽然并不都是公开、直接的,但是,这种影响却深刻和长久,因为一旦法的精神和原则植根于人们心中,就会使人们自觉并理性地践行法治的要求。正如密尔所言:“制度精神所产生的效果比制度的任何直接规定要大,因为正是由它形成国民性格的。”2同时,法治文化的影响一旦深入人心,形成一种精神力量,就会外化在人们的各种行为方式与处事习惯上,使人们对法的尊重与信仰具有持续性。

因此,对于我国缺乏法治传统的客观现实,宣扬并发展法律文化对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十分必要。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市场经济机制的完善、社会文化的解放与理性化都紧密相联。

1、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公权力的规范化。权力的特性决定了其若不受规制便会被滥用。由于诸种原因,公权力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建设中有较强的权威性与掌控力,需立足法治文化的内容与关键词,着力对公权力的规范。

规范我国公权力既包括对政府行政权力的规范,更包括对执政党权力的规范。首先,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写入宪法并且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民主政治模式中,中国共产党做为一个政治组织,其领导作用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否则就与民主政体对政党政治的要求相悖。这就需要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活动中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项基本要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氛围与政治保障。其次,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对公权力规范的另一要求。从民主政治的原理看,民众是国家主人,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委托与授权,权力的运行需受民众的监督。就此,确立并发展我国法治文化需要行政权力主体明确权力的本源、性质及运行要求,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广纳民意、认真履职,真正实现公共利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政治监督与司法监督。

总之,规范权力运作,并且要让权力主体自觉遵行法治国家的权力运行规则,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树立标榜效应和政治影响。

2、法治文化建设需要科学、适时的制度。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需要有科学合理的制度来保障法治文化建设的开展,如法治文化的宣传教育保障,以便民众对法治文化内涵、法治核心等了解和领会,并为其今后的思维判断和行为选择提供正确、理性的指引。特别是在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过程中,需要适应当前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与具体情势,建立有效的制度以保证法治文化理念和法治精神溶入普通民众的理念、心理与习惯中。另一方面,我国当前的立法工作需要调整与修正。众所周知,法的权威性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则在现实适用中表现的强制影响力、威慑力,还取决于法律规则自身的良善性。当法律规则充溢着法治的精髓和力量时,它才能受到民众普遍的、自觉的尊崇和遵循,而规则被普遍遵循又反过来提升了法律制度的影响力与权威性。因此立法工作若不能适应当代法治发展需要或立法内容在中国法治建设环境中不具有生命力,那么,这样的立法成果便不能为良善之“法”。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当前的立法工作存在内容迟滞、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且立法部门利益化等问题,使法律规则的公正性及权威性大打折扣。因此,需要立法体制合理化、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强化正当立法程序,依照“法治”要求创制规则,提升质量,使民众认同立法、遵行规则,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制度因素的保障。

3、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强化对权利的保障。衡量一个社会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尺是看该社会对权利的规定是否基于“权利本位”。法治的关键词中不论是“民主”,还是“权力制约”“法的权威性”等都体现出对“权利本位”的确认与关联。因此,法治文化建设中需要强化对权利的切实保障。一方面,要解决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规范国家权力依法行使、依保障权利的要求行使。另一方面,要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公民对权利内容等的主观认识,不仅包括自身作为独立社会主体的自由意识和利益认知,也包括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对自身的维护。公民良好的权利意识是构建我国法治文化的内在动力。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新思潮的影响,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后的社会变化,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增强,维权的事例大量增加。但是,从整体看,权利意识的认知水平及维权的实效并不平均,有些地方民众的权利意识强且依法依理维权,不仅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也对加深整个社会对权利的保障认识与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推进效应,但有些地方的表现则不然。笔者认为,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强化公民权利意识,对那些权利意识认知低、自缚于“义务本位”之人,需要大力宣传和支持其权利主张,甚至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其权益。当然,权利保障是对社会主体正当权益的保障,义务从来不会离开权利而单独存在。法治理念及制度中,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统一体,没有绝对的权利或义务。在当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以权利保障为重心的同时,也应让民众对“法”有正确的认识,以避免借维权之名行滥私之实,从而损坏法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

法治文化建设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我们明确并遵循法治实质要求,平心静气、踏实而为,在创制并完善法律规则体系的同时,力求法治的精神、原则深入人心,让法治的精髓滋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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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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