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社会善治的万世之基
www.fjsen.com?2013-10-28 15:10? ?来源: 我来说两句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施建清、俞建兰 【摘要】依法治国、以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是中国社会长治久安之基石。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管理模式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这就导致出现了“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畸形的管理格局。本文拟从社会治理的理想模式出发,分析政府管理与法治的内在关系,指出当前社会管理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创新性地提出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法治社会,政府管理,权力制衡,司法体制改革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石,“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以法的精神,特别是宪法的精神推进社会管理工作,建立法治型社会治理模式是社会建设的治本之道,长治久安之策。 一、法治是社会治理的理想模式 什么是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这是对法治的最基本描述,即要符合“普遍服从”和“良法”的特征。良法自不必说,立法是分配正义,司法是矫正正义,执法是执行正义,立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正,立法公正意味着法律必须是民意的汇集和表达,其最高表现形式就是宪法精神的公正。对于“普遍服从”,其不仅是对公民而言,更重要的是政府机构,政府机构要带头守法,依法行政。 社会和政府都是人的共同体,而只要是人,都有潜在利己缺陷,社会管理的一个前提就是,承认不管公民还是政府都有其利己性和自私性,公民不是道德圣人,政府也不天然是道德组织,都有其道德缺陷,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要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由神和理智来统治;若要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唯有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所以,社会管理的本质是通过法治对政府要进行“控权”、“约束”、“考核”,对公民要进行“管理”和“教化”。 二、政府管理与法治的内在关系 (一)我国政府管理模式的现状 目前,我国社会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主要集中在政府和公民之间的行政纠纷,而其处理现状基本是“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格局,而不是法治社会结构中的“大诉讼、小复议、无信访”格局。 笔者认为,其中的原因很简单:趋利因素而已。当解决矛盾有几种方式,公民必然选择成本最少收益最大的那种方式。 行政诉讼时间久、律师费、潜在的社会公关费不菲,而且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弱势个人面对强势政府,在缺乏有效权利制约的情况下,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裁决主体和行政纠纷中的政府客体基本处以同一利益圈,导致合理行政纠纷诉求往往得不到解决,结果就是政府行政违法不究、复议决定维持率偏高,长久下来,群众心里自然是“官官相护”的印象和“信访不信法”的行为倾向。 总的来看,信访最方便成本最低,这也是大信访的最根本原因,最终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社会现象。所以,法治,最重要是要减少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减少其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有效途径就是切断司法系统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联,增加司法执行的独立性、透明性、加强诉讼过程监督,在这方面,可借鉴香港的廉政公署制度。同理,对于行政复议,不能由上级政府机构成员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这与一方子女与他人发生纠纷,该方父母却担当纠纷裁判人一样荒谬,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应来自中立的社会力量,如此才能真正杜绝“行政复议维持率高”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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