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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大众的法律态度入手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借鉴社会心理学态度转变理论

www.fjsen.com?2013-10-28 14:55? ?来源: 我来说两句

(二)发展多元的法律信息传递者队伍

一是权威部门发布与典型示范宣传相结合。霍氏理论认为,接受者的威信越高,说服的效果越好。目前,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主体。由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兴起,社会大众接受信息的广度与深度得到空前的提高,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信息的泛滥。一些法律政策的出台,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的出现,都会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随附信息,如果缺乏相关权威部门的及时解读和引导,很容易造成误解,形成负面的影响。近期海关总署关于进境物品进口税率和归类的第15号公告就是典型的案例。3月底,海关总署公布了该公告,在海外代购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一时间成为多家主流网媒的头条新闻。但社会大众有误解,简单地理解为从境外购买200元的奶粉就要交20块钱的税。后来,海关总署第一时间作了权威的解读,才使社会大众的误解得以消除,同时起到了普及海关税收法律制度的效果。因此,在法律信息的传递中,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做到不缺位,也不能滞后。要做好权威信息的发布,在维护自身公信力的同时,引导社会大众形成对法律的正向态度。霍氏理论还认为,与接受者的相似性越大,对接受者的吸引力越高,说服效果也越好。因此,在实践中可以采取现身说法、典型经验、示范效应等手段,增加传递者与接受者的相似性,拉近两者间的距离。如对行政机关人员进行反渎职侵权犯罪教育时,可联系监狱机关让渎职侵权犯罪服刑人员讲述渎职侵权的危害;如对农民工宣传计划生育、社会综合治理等法律法规时,可考虑邀请当地优秀外来员工代表做介绍,示范守法的益处,提高说服力。

二是降低用法成本与提高法律服务相结合。霍氏理论认为:已成为既定事实的态度,即说服者根据直接经验形成的态度不易改变。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制定法甚至不是他们感受到的法律;他们明确感受到的法律,更多是实践中的法律,往往是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个个具体的判决。因此,对参与司法诉讼的人,要降低用法成本,提供优质低价的法律服务。社会大众之所以规避法律,之所以“厌诉”、“息讼”,很明显的一个原因是当前诉讼成本过于高昂,常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作为权利受害人的社会大众,如果诉讼成本远远高于应维护的权利价值,那么他们往往会选择低成本的道路,如私了、报复或走极端,结果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要坚定人们对用法的信心,首先必须解决好法律运作过程中的成本支付问题,让老百姓能够花费不多,就充分享受到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每一次机会,尽量消除因一些当事人难以支付相应成本而无力进行权利诉求,或执法机关因利益驱动引发的司法不公问题。另外,要把解决群众的法律缺失问题与解决群众实际涉法问题结合起来,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传递有选择性和针对性的法律信息

一是要注意信息的差异性。霍氏理论认为,在某一限度内,态度改变随着差异的增加而增加,超过这个水平后,如果差异继续增加,态度改变开始减少。与现有的信息有差异的信息,才是需要的信息。因此,从接收者需求角度产生的信息无疑会先天地产生良好的说服效果,因此可以构建法律需求研判反馈机制,通过调研、考察等多种形式及时掌握社会群众不同阶段的法律需求,建立社会群众反映法律需求、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化渠道,构建需求到研判,再到反馈宣传机制,进一步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如,根据法律服务热线的咨询信息统计分析社会大众的法律需求,确定法制宣传的重点;根据当地法院的立案情况,分析现阶段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设立公开信箱、网络留言板块等沟通途径,建立回访制度,实现普法者与受众者的有效对话。

二是注意信息倾向性。霍氏理论认为,对一般公众,单一倾向信息说服效果较好;对文化水平高的信息接受者,提供正反两方面的信息,说服效果较好。因此,注意分类施教、分众传播,才能达到较好的说服效果。法制宣传与法律需求相结合。如,对组织性较强的领导干部、公务员,采取法律考试、学法述评等形式,才能激发其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对青少年学生,将法律知识纳入课程体系,纳入升学考试范围,才能强化其学习法律的源动力。如在新法宣传时,对法律知识较高者,侧重立法意图、宗旨和论证过程的宣传,对法律知识水平一般者,侧重立法效果的介绍。另外,大众传媒在传递法律信息时,应注意正反两面信息的平衡。近年来传媒对法律事件宣传、报道的力度和幅度不断增强,但正面的信息较少,负面的信息偏重。这对于公民法律信心的形成是有一定程度损伤的,应加以避免。

(四)营造适当的法律信息传递社会情境

霍氏理论认为,态度转变是在一定背景下进行的,重复、预先警告和分散注意等情境因素会影响态度转变。沟通信息重复频率与说服效果呈倒U型曲线关系,即中等频率的重复,效果较好;重复频率过低或过高,说服的效果均不好。如果预先告诉或暗示被说服者他将收到与他立场相矛盾的信息,此时这个人的态度将难以改变,预先的警告会使人产生拒抗,但这仅限于讨厌的信息。分散注意力能减少抗拒,因而对改变态度有利。据此可以看出,适当的信息传递情境能带来良好的效果。因此,首先,法制宣传教育时,要遵循适度原则,既要保持对核心内容适度的重复传递,以增强接受者的认知,甚至接受,但又不能过分地重复,切忌长年累月、千篇一律地重复相同的宣传内容,避免接受者感官的疲劳感和心理的反感度,同时应注意内容适时更新,要结合当前的重点、热点问题开展普法,调动接受者的兴趣。其次,要注意传递的方式,做到寓教于乐,特别对那些内心对法律持较负面态度的人,尽量分散其被教育说服的注意,降低原有负面情感因素的阻抗作用,潜移默化地而不是生硬说教似的,达到对其进行感染、影响和教育的目的。

结语:法治和文化本身就是两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法治文化建设问题更是盘根错节。运用社会心理学的理论探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法律态度转变,只是本文的初步尝试。而且因为借鉴理论模型的限制,没有涉及偏见对负性法律态度的影响等问题。在法律态度转变的路经探索中,主要着眼于法制宣传教育这一主动的普法环节,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其他环节较少着笔。希望随着个人对社会心理学理解的加深和普法工作实际经验的提高,能对以上不足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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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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