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大众的法律态度入手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www.fjsen.com?2013-10-28 14:55? ?来源: 我来说两句
现金赌场app下载:海关 刘绍伟 我国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十几年来,在法律的制度建设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们甚至已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我们离法治的实现还有相当长的一段差距,也是不争的事实。一个重要的衡量尺度是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接受、信仰状况堪虞,很多好的法律制度并没有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有的甚至遭到较为严重的抵制。建设法治文化作为推进法治的一条特别路径被赋予别样的重任。在法治文化的建设中,既有必要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分进行吸收和借鉴,也有必要对其不良影响进行分析和克服。本人拟从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影响下社会大众的法律态度入手,借鉴社会心理学态度转变理论,探讨如何完善在立法、执法、司法,特别是普法等环节,引导和生成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正向态度,以期对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有所裨益。 一、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一)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 关于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不同的学者定义五花八门。但对两者的联系和区别,至少存在以下共识:两者都是社会文化的一部份,都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具有历史性、发展性和借鉴性。法律文化的外延大于法治文化的外延,法律文化包括法治文化。法律文化是法治文化发展的基础,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结果。法律文化更多地体现个性及差异性,比如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公法尤其是刑法特别发达,而私法文化发展缓慢;法治文化则更多地具有共性的色彩。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因而无论在哪个国家和地区,在什么时候,从法治文化的内在运行机制看,总是以良法为前提,以宪政为保障,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文化;从其外部环境看,总是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为其基础。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上述区别,是当前我们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逻辑起点和内在理由。 (二)态度与法律态度 现代社会心理学认为,态度是个体对一定对象所持有的评价和行为倾向。它具有三种成分,即认知、情感和行为意向。认知成分是主体对态度对象的认识和评价,是人对于对象的思想、信念及其知识的总和。情感性成分是主体对态度对象的情绪的或情感性体验。行为倾向成分是主体对态度对象向外显示的准备状态和持续状态。态度的这三要素正反映了人类心理过程的知、情、意三大要素。以此为分析框架,社会大众的法律态度心理内容可划分为:法的认知要素,即民众对法律及其相关人事物的认识、了解和信念;法的情感要素,即民众对法律及其相关人事物的情绪、情感与感受;法的行为意向要素,即民众对法律及其相关人事物的行为意向或反应倾向。这三种成分各有自己的特点,认知成分是态度的基础,其他两种成分是对态度对象的了解、判断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情感性成分对态度起着调节和支持作用;行为倾向成分则制约着行为的方向性。认知上的理解,并不代表情感(价值观)上的接受。理解与接受的关系这一伦理学上重要的命题,恰好可以用社会心理学的态度理论解释。 (三)法律态度与法治文化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著名法学家伯尔曼的这句名言在一定程度上戳到了中国法治的痛处,或许这正是它得以在中国广为流传的原因所在。法律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始终未能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自始至终它都是被当作一种工具,是“政之辅也”。一方面人们期待大量的立法来调整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立法又大都只存活在纸面上,无法“飞入寻常百姓家”,更无法在人们的内心深入获得一席安身之地。可能有立法质量不高导致法律无力等原因,但法律信仰的缺失则是更深层的原因;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信仰,一个人掌握再多的法律知识也是徒然。从根本上说,法治的良性运行赖于社会成员对现行法律的接受。积极的法律态度是法律接受的前提,社会成员的法律接受过程集中体现为社会个体形成正向法律态度的社会心理过程。法律情感恰恰是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和核心要素。所以正向的法律态度的生成和引导对法治文化的培育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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