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www.fjsen.com?2012-08-13 16:55?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第四章 审验、换证、注销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 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 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验合格的, 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二)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 第二十条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 应换发驾驶证。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 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 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 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 持证人在换证期间, 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该后,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全国统一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二)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对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的,实行记分管理,并在驾驶证或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记载。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 30天后, 由车辆管理所审核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 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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