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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www.fjsen.com?2011-10-11 15:59? ?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我来说两句

第三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承担治理污染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并依法按时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六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作出。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依法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海洋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作为机动车辆年度检验的内容。经检测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办理年检手续。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

第三十九条 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制定应急处理计划。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同时通报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发生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认定。对可能构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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