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www.fjsen.com?2011-10-11 15:59? ?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我来说两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加强对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恶臭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含苯废气等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治理,做到达标排放。
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划定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推广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有机食品。
第二十五条 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船、航空器、饮食娱乐服务场所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城市饮食服务场所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做到达标排放。油烟净化装置排放口的高度和位置应当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
第二十七条 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易消纳降解的包装物、容器和农用薄膜。鼓励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容器、农用薄膜、废油和废旧电池等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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