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违反规定使用粘土砖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把握应用综合利用税收政策。下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后,执认定证书,经有权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以享受以下国家既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炉渣、冶铁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免征增值税;二是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三是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所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六)继续做好专项基金征收管理。认真执行福建《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综【2004】48号),做好征收工作。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地不得截留、挪用。对积极发展河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及个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七)大力推进科技进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要求,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投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解决应用技术难题,确保工程质量。
加快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等工程应用相关配套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标准水平,完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检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开展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计量认证,从法律上保证检定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