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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新政 完善大病医保制度
来源:东南网-海峡都市报 2012-11-24 编辑:黄水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1月24日讯(记者 薛辉 实习生 赵倩云)明年起,我省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员按现行政策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将给予再次报销。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日前《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明年元旦起实施。

到2015年,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都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

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的合规医疗费用至少应涵盖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合规医疗费用至少应涵盖现行的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包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调整后的新农合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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