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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9月施行
来源:福州日报 2012-06-01 编辑:唐丽萍

福州新闻网讯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31日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法规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生在学校学习、活动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我省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都在法规适用范围内。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学生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要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校应投保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

法规要求,学校应设置报警求助设备、应急处置设备和安全通道,确保其完好有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练活动,增强学生防范自然灾害、溺水、火灾、交通事故、治安侵害等安全意识,提高逃生避险能力。学校还应加强对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具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立即报告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这意味着,广大家长担心的学校区域内湖泊水塘、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都将有警示标志。法规还规定,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或者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时下热门的校车问题,法规也作了规定。法规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使用校车的学校也应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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