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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草案要求校车通行优先
来源:京华时报 2012-03-30 编辑:唐丽萍

2 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

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应明确哪一级政府负责

【解读】袁桂林说,这条规定是对的,但至于县级以上哪级政府来负责,没有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三级,如果不明确这一点,一旦出现问题容易造成推诿、扯皮的情况。袁桂林认为应该以地级市为主,便于招商引资,在地级市范围内,由校车公司开展市场化运作,便于开展业务和经营。此外,校车具体由哪个部门管理还应明确,到底是教育部门,抑或交通部门,还是公安部门,或者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来管理,都应该明确。

3 派专人随车照管学生

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专人照看抬高运营门槛

【解读】袁桂林认为,指派专人照看学生涉及到运营公司的成本问题,要有编制,要开工资。校车本来效率就低,早上出车、晚上收车,中间时段是闲置的,本来就不盈利,再养一个人怎么办?如果这样的话更没有公司愿意干了,进入门槛太高。

在征求意见阶段,关于这个问题也有很多争论,不妨通过聘请与校车运行线路同路的教师来兼职担任管理员,可能更有效解决问题。

此外,在事权没有明确之前,由哪个部门来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还存在主语模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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