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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进小区未登记 探头还出故障
来源:福州晚报 2012-03-07 编辑:黄水来

物业公司有无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

黄先生调查发现,物业公司未对进入小区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且案发当日通往他家的电梯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不能录像。他认为物业公司应对其家中失窃负全责,多次找物业公司索赔。但物业公司表示只能免收其5年的物业服务费,以此抵赔偿款。

双方协商不下,黄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服务的范围是公共区域,故不存在相应的保管或保险赔偿责任。另外,鼓楼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已责令犯罪分子退赔黄先生一方6万元。现在黄先生又向物业公司索赔,明显属于重复赔偿,于理于法都不合适。

法院判令 物业公司赔三成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黄先生居住小区的业委会签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案发当日,物业公司未依约对进入小区的人员包括窃贼刘某某等人进行登记,并且未维护好电梯监控设备,已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导致窃贼可以顺利地入室窃取黄先生的财物后离去。因此,物业公司应对黄先生的财物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案件发生在室内,发现入室盗窃有一定难度,而且业主对其室内财产负有主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因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黄先生1.8万元。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黄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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