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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明起实施
来源:东南网 2012-01-31 编辑:黄水来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采矿

东南网-福建日报1月31日讯(记者 潘园园) 2月1日起,《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开采矿产。

“我省主要水系发源于本省,从本省入海,基本属于独立水系,因此保护好省内母亲河责无旁贷。”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在3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我省境内有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漳江、木兰溪、萩芦溪、交溪、霍童溪、东溪等12条水系,流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域水污染整治压力增大,部分河段、湖库环境问题突出,水环境隐患仍较普遍。因此,水环境保护成为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条例》对水环境保护的政府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同时首次明确乡镇、街道的职责,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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