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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干部受贿导致国资损失近亿元
来源:法制日报 2011-07-26 编辑:黄水来

受贿百万受骗近亿

  鱼儿上钩。

  此后两个月,尹胜新以同样的名目两次与物资供销公司签订购买合同,而盖在合同书上的印章居然是他花200块钱私刻的“莱宝钢铁有限公司”假公章。

  隋利华没有注意到这一细小但重大的变化,也没有到实地考察货物数量和质量,毫无戒备地在合同上签了字。为了感谢隋利华的“支持”,尹胜新妻子分两次送给隋利华30万元。

  经办案检察机关查实:上述3笔购买合同均为尹胜新一手操作,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业务。物资供销公司从3笔合同中获得的交易利润及隋利华得到的“好处费”,是尹胜新自己破费的近百万元。然而,在尹胜新的算盘里,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

  时机成熟,尹胜新便开始动真格的了。

  2009年12月的一天上午,他在隋利华办公室神色郑重地说:“老弟,莱宝集团要建两个4000立方米的炼钢炉,需采购30多亿的设备,我拿到了一个9000多万元的高炉自动化高压煤气净化系统设备项目,生产厂家也联系好了,是莱芜公司指定的厂家,咱还按以往的模式做这笔业务,一转手就能赚300多万啊!”

  隋利华像往常一样将尹胜新提供的销售合同书递交给公司风险评估小组,却未能顺利通过风险评估。尹胜新得知后如雷轰顶。他再次找到隋利华时,咬牙说出“老弟,你可一定得帮帮哥哥啊,以前哥哥也没亏待你,要是这笔生意成了,你有什么要求尽管提”。

  “哥,你也知道我最近买房子手头紧,能不能借我40万?”

  关键时刻,隋利华说出的竟然是这句话。尹胜新立马打电话让妻子给隋利华银行卡上转账付钱。隋利华轻声支招:“公司章副总是重要决策人,你得多和他沟通。”

  当天晚上,尹胜新由隋利华陪同“拜访”章建设,呈上10万元见面礼。

  这项数额高达9000多万元的假合同书在尹胜新与章建设的合力下通过了风险评估。顾虑到此次合同标的金额巨大,物资供销公司总经理多次叮嘱隋利华一定要盯紧,既要落实出售设备厂家的情况,也要落实莱宝集团的汇款周期,隋利华连声答应。

  事实上,隋利华几次提出要去设备厂家看看,尹胜新都以种种借口搪塞。被问急了,尹胜新开车带隋利华前往一家焦化厂,指着远远望见的一堆铁皮箱说设备就在里面。没等近前细看,尹胜新借口天色已晚,而隋利华没再坚持查看就返程回家。

  按照合同要求,物资供销公司按约定将60%的货款共5529.6万元电汇到尹胜新指定的自己那家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内。2010年1月,物资供销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和尹胜新提供的设备安装检验证明,将余款3686.4万元汇到同一账户。

  约定两个月的回款期很快过去,但“莱宝公司”迟迟未将购买款打到物资供销公司账户上。公司总经理着了急,多次命隋利华催缴回款。隋利华回答:“放心吧,老尹对我就像自家兄弟,不会有问题的!”

  隋利华频频给尹胜新打电话,刚开始对方还找些借口搪塞,之后干脆不接电话。隋利华哪里想得到,得手后的尹胜新、王枝香夫妻俩已经逃匿到福建现金赌场app下载:躲了起来。这时,物资供销公司才想起与莱宝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经该公司证实根本就没有与尹胜新的北京公司签过什么购销合同。

  这下隋利华傻了眼,物资供销公司赶紧报警。

  一并获刑损失难追

  2010年5月12日,尹胜新、王枝香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1年5月1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尹胜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王枝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十七年。

  尹胜新将骗来的巨额款项用于偿还民间借贷及银行贷款,他对此的解释是:“那些钱(指民间借贷)都是个人的血汗钱,我不能骗,物资供销公司是国家的,国家损失点没什么。”

  一审判决下达后,尹胜新、王枝香没有上诉。

  2011年6月8日,原物资供销公司副总经理章建设因犯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数罪并罚,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章建设在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

  2011年6月30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隋利华犯受贿罪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数罪并罚。隋利华退回了受贿的100万元赃款,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至截发稿前,记者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涉案的近亿元国有资产仅追回了2000余万元。

  记者看到办案检察机关拟发给那家集团公司的一份《检察建议书》,建议中详细地提到“加强重点岗位制度建设,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环节,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加大执行监督力度”等等。

  案意

  监管部门耳目失聪,凸显了监管制度之殇。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国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机构健全,各种制度也很完善,但都形同虚设。相当一部分的国企老总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可以一言九鼎。

  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国企个别领导决策失误导致巨额损失的情况发生,必须要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和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果对相关事件的当事人处罚不力,就会给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感,无异于对此类行为的庇护甚至纵容。(杜萌 杨阳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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