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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将规范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行为
来源:福州晚报 2011-06-30 编辑:黄水来

记者29日获悉,为规范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行为,市物价局将及时查纠扩大范围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等违法、违规行为。

29日,省人大常委会来榕开展民办教育调研。目前我市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共1287所,其中幼儿园900所。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基本规范、合理,其中250元/月以下的约占23.3%,250至300元/月的约占24.2%,300至350元/月的约占18.6%,350至400元/月的约占11.83%,400至450元/月的约占9.5%,500元/月以上约占12.6%,1000元/月以上占少数。

据了解,民办幼儿园应向批准其办园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办园成本和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备案后,对外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对虚高定价等不合理行为,采取个别约谈等办法责令整改;对不按规定报备收费标准或超过报备标准收费的行为,教育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办园许可证》年审。

市物价局表示,为更好地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将进一步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同时严格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乱收费、乱涨价行为,定期组织价格检查人员进民办学校巡查、走访,及时查纠扩大范围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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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建议:

民办教师享受事业单位社保待遇

29日下午,市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民办教育工作调研组作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的汇报。

市政府介绍,为引导民办学校提升办学水平,逐步扩大优质民办教育资源比重,鼓励民办学校争创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校,尤其鼓励民办幼儿园争创示范性幼儿园,对被评为省、市级示范园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奖励,其中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奖励20万元,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奖励10万元。

针对民办学校教师属性问题,市政府指出,目前民办学校教师社保按企业办理,退休后按企业人员处理,导致公办、民办教师待遇不同,造成民办教师队伍不稳定,优秀教师向公办学校流动,阻碍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建议省里出台政策,让民办教师享受事业单位社保、医保待遇,费用由学校支出,政府予以部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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