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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不宜"泛滥化"于中华大地
来源:东南网 2011-06-14 编辑:黄水来

是的,警察职责所在,理当不留死角,应该不给任何人开绿灯,但警察敢进入区委书记家吗?能继续进入区长秘书“特意关照”过的某个富商家里吗?

既然客观上存在一些警方难以抗拒的力量,也必然存在一些死角,那么在此前提下,让有关公安领导引咎辞职,其事实上就是对“一线干事者”的一种不负责。当然,可以不让有关领导引咎辞职,然又是对民众和相关规定的一种不负责。

再者,《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四章引咎辞职之第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意即没有排除“县(市)公安局分管局长、治安部门主管领导、派出所长”之外的领导,但现在河南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却在事实上为该引咎辞职的另外一部分领导人开了绿灯。如此,被列入准引咎辞职行列者,其内心能平衡吗?工作能干得有多好呢?而那些被绿灯照耀着的“高官”是不是在偷着乐呢? 换言之,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期越来越复杂的环境,警察履行其职责的危险性和压力愈来愈大。在此前提下,按照官位的不同,即并非一视同仁地予以引咎辞职,事实上会严重地挫伤一线公安领导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其实,最近几年在中国其它一些领域也出现了这种引咎辞职泛滥化的趋势,然国人普遍重视不够。譬如就像改革30年余来,全国上上下下几乎都一心扑在了钱身上,差不多都不怎么去考虑别的方面了,甚至索性成为钱奴,而很多很多的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样下去会出大问题,但结果我们的社会变成什么样子了呢?——自己酿的苦酒自己品尝。同样,如果我们也像迷恋“钱泛滥”地一样地任“引咎辞职”泛滥化,那么最终也会品尝自酿的苦酒。

故此,笔者认为引咎辞职不宜“泛滥化”于中华大地,而需要因地制宜地推行引咎辞职,切莫搞一刀切式的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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