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荒不是新疆才有,全国各地都一样。这个情况的出现必然开始倒逼企业人才建设升级,从长远的企业发展来看,这无疑是一件好事。
一直以来,企业都是绝对的强者,普遍存在的找工作难让这种强势更加突出。于是许多企业也就习惯了对员工采取一种居高临下的无所谓态度与做法:报酬被压得很低、工作环境十分恶劣、福利待遇没有保障、管理上粗暴蛮横……如果员工有稍有不满,很可能就以“炒鱿鱼”相威胁,甚至直接就一炒了之,反正你不愿意干没关系,排队等着上门的还多着呢!如此的情形让企业过尽了“好日子”。
不过,这样一来,过惯了“好日子”的企业往往也就忽视了一些作为企业应该重视的人才建设问题:观念落后、做法简单粗暴、严重挫伤员工积极性,是典型的竭泽而渔、鼠目寸光。如果一旦用工市场发生变化,供求发生转变,企业的“好日子”就难以持续了。不仅招工难,而且留住现有的人才同样难,如此,企业的用工难问题就更够企业“喝一壶”了。
别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还真是至理名言。在若干年前,有几个老板会想到或相信,不久的将来,找工难会转为用工荒?当然,即便是出现了实实在在的用工荒的今天,也不是所有企业都面临这个问题,最为这个问题头痛得厉害的企业,就是那些在过去对于人才的态度与做法最苛刻当然也是最不入流,最忽视了对企业人才建设的企业。既然如今企业还真就出现了用工荒,怎么办呢?如果打算就此关门大吉,当然还是“按过去方针办”,而如果希望不会因为用工荒而导致企业走下坡路,那么,在对待员工的理念与做法上,“亡羊补牢”,正是时候。
在理念上,要切实将过去“员工是草”的理念转变为“员工是宝”上来。只有将员工当成企业的宝,当成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才可能改变对员工的老一套态度与做法。
理念的转变需要行动来体现。一方面要为员工提供跟他们的付出,跟其它企业的报酬水平相当的工资待遇,比较好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规范员工的各种基本保险,通过这一切,让员工的对自己的基本生存有一种基本的保障,以吸引员工。另一方面要注重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千万不要因为一部分员工会经过培训提高之后,“翅膀硬了”而跳槽离开企业,只要对员工的培训采取好的约束方法,是可以避免将培训变成“为他人做嫁衣”的。通过培训,让员工跟企业一道成长,同时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成果,从而留住员工。
面对用工荒,如果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地去反省自己的人才建设思路,重新构建人才建设模式,那么,暂时的困难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而如果只是抱怨,不从自身去努力改变,这样的企业必然面临越来越难破解的用工荒,甚至因此而走向自己的末路都不是不可能。
' />不了解情况的人会抱怨海口人素质不高,尽是些刁民,对政府政令竟然置若罔闻。实际上,中国第一个发布“禁鞭令”的城市北京,早已顺应民意褪下了马甲,原来一些跟风禁鞭的地区,纷纷重新站队。独独海口不识时务,金枪不倒,“令行禁不止”是其必然结果。
话又说回来,“鞭炮扰民”这是不争的事实;“鞭炮污染”,也是客观存在;据有关部门统计,刚过去的春节年三十夜零时至年初一上午8时短短8小时,全国共发生火灾事故5945起;期间光北京一个城市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223人,死亡2人;更有沈阳皇朝国际大厦因烟花起火,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烟花爆竹可谓恶贯满盈尔。
“爆竹声中一岁除,东风送暖入屠苏”。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始于南朝,是中国民众过年的传统习俗。封建时代,经济相对落后,人口密度相对较小,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危害不是很突出。今天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密度前所未有。烟花爆竹之害愈演愈烈,要求禁鞭的民意也似春潮涨水。在民俗与民意中到底如何取舍,如何平衡,政府应该利用媒体,广泛宣传,给民众一个充分透明、充分自由的博弈平台,让民意畅所欲言。如果象海口禁鞭令这样,不经过民众讨论,不尊重民意选择,一纸文书强迫命令,必然丧失民心,脱离民意。在执行过程中,非但不能获得最广大民众的拥护支持和自觉遵守,还容易引起社会抵触情绪。如此失误从一个侧面暴露出权势部门立法、立令的随意性,其根源是权力监督缺乏,为民服务意识淡薄。
特别值得反思的是“禁鞭令”出台没有实现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联动效应。政府未能动员与鞭炮烟花燃放密切相关的城管、公安、环保、消防、工商等有关管理机构,参与到禁放、禁售、禁存、禁运工作之中;也没有明确指定“禁鞭令”主体执法机构,让禁鞭令成了“无主令”。仅靠一纸文书单打独斗,单兵冒进,如何能够保证政令畅通无阻?
其实,政府权力是一种有限权力,不应过度迷信政府的力量。对一项权利的设定,如果既符合政策,又符合社会规范,就能够顺利推行。否则就是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害,也是对社会公意的违背,必然会遭到失败。
' />既然讲到香港,那当然要解释一些香港禁放烟花爆竹的来历。
香港是在1967年制定法例,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因为这一年发生了“六七暴动”。在暴动期间,街头随处可以看到用报纸包裹、写着“同胞勿近”的真假自制炸弹,香港人称之为“土制菠萝”,里面的炸药就来自于烟花爆竹,也因为这样,在暴动结束之后,当时的港英政府基于安全和治安的原因,制定法例,严禁进口和燃放烟花爆竹,避免有人从这样的途径获得炸药。而这项华人传统的庆贺新年的活动,在香港就此停止。
1982年,当时的香港社会因为97回归谈判,显得人心惶惶,正好老牌英资公司怡和洋行成立一百五十周年,于是港英政府决定,由怡和洋行赞助一百万港元,在正月初一晚上,在维港燃放烟花。由于反映良好,之后两年的年初一都有进行。到了1985年,考虑到人潮管理,特别是年三十疏导逛花市的警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职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决定把烟花汇演改到年初二,这个传统,一直延续到现在,每年由不同的公司赞助。
根据香港的法例,任何人非法藏有烟花或爆竹,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2.5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放置炸弹或使用爆炸品包括烟花爆竹若涉及刑事毁坏,是严重罪行,最高判监十年,如引致伤亡,犯罪者可被判终身监禁。但是在香港新界的围村,原居民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老老少少在祭祖之后就会一起燃放爆竹,因为这些村民认为,这是过新年不可缺少的传统。虽然警方会提醒大家,这样做同样也违法,但是不管是港英时期,还是回归之后,真正采取行动票控当事人几乎没有,显得颇为尊重村民的传统。
既然屡禁不止,执法起来也有为难的地方,是不是可以换一种思路?这些年对于是否应该有限放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条例的争论,在香港也没有中断过。有些建议认为,可以效仿澳门,为民众提供一个指定的地方燃放。
拿香港和内地城市进行比较,其实并不是太恰当,因为当年的禁放令主要是政治因素造成,倒不如学学澳门。澳门指定燃放区,不单把爆竹和烟花燃放分开,还分成成人区以及小童区,设置栏杆、网等安全设施。除了规定燃放时间,政府还派出警察、消防、红十字会、海关等人员在现场驻守,如果发现有非法进口的烟花爆竹,特别是直径超过三厘米的烟花,就会当场没收。至于不听从劝告,没有在指定范围燃放的市民,最高会被罚款1.5万元。
也因为这样,澳门吸引了不少香港人去过年,感受一下浓浓的年味。其实说起烟花爆竹,只要官员尽责管理,民众自觉守法的话,危害一定能够降低。禁,在我看来,其实是最偷懒的做法,因为不做一定不会错。
'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空气污染+致病隐患+噪音强暴,烟花爆竹之祸具有明显的“复合型祸害”特征。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重大损失,现在没有人否认这一事实,但无数的“祸事证据”却说服不了所有人,“挺放派”和“禁放派”的争执依然继续着。
“挺放派”主张“文明燃放”或限放,而各自所主张的限放力度大有不同。“挺放”的主要理由,说燃放烟花爆竹是“民俗”和“中国传统文化”。还有学者说尽管看不到什么好处,却有“信仰收益”。可是我相信,那些打传统牌和民族牌的人,一旦家里有人得了心脏病、哮喘病,或者添了新生儿,立马就会摇身一变,成为反民俗、反传统的家伙。
“挺放派”还喜欢拿汽车夺命而不能禁为例,论证禁放烟花爆竹属于“因噎废食”之类。我看这个思路比较靠谱,这好歹算是承认以“生命价值”为评判标准。谁说汽车不能禁?只要它夺命效能强过活命、救命效能,不禁汽车就没天理;谁说烟花爆竹非禁不可?只要它活人、救人之功压倒毁人之祸,禁放也没天理——可惜,烟花爆竹确实只毁人、不救人。
说透了,这事本质上不是文化问题,它属于权利问题,是权利之辩、权利之争。对愿意燃放的,燃放是个乐子,这叫娱乐权,有合理性,现在也合法。燃放行为同时损害燃放者的健康权和“环境权”,也冒着不可预测的风险,但人家为了这个乐趣不在乎那些。而相对的另一方,他们主张的是在健康、环境和生活秩序等方面的“不被侵犯权”。
两权之“权重”不同。两权相较,必有一舍时当如何?择其重而维,择其轻而舍——这就是应持的公理。燃放之娱乐权合理,但有个限制条件:此权利止于他人更重要的权利。
去年春节期间,我曾看望一位患有心脏病的老人。谈话间突发一声巨响,一个威力很大的烟花在老人家门前炸开。看到老人猛然一抖,随即身体蜷缩、表情痛苦,我一瞬间就形成了这样的“理性思考”:要是老人当场犯病,立即安排别人叫车急救,而我的任务则是及时出门,将那点烟花的人暴打一顿,把事情闹大。
并非我喜欢自找暴力冲突,原因很简单:只有这样,才能把老人受刺激犯病和这次燃放烟花的伤害行为联系起来,起到证明、证据的作用,然后才能走诉讼或调解的路子。直到如今,我也没想出比我当时的“理性思考”更管用的办法,有哪位可以告诉我,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让事实上的责任人担负起应付的责任?如果不是像我设想的那样去“主持公道”,还有别的“公道”可走吗?
显然,由于取证难,因遭遇烟花劫而取法律维权之路,现实中几无可行性。有被烟花爆竹伤害的苦主,“冤魂”也肯定有,却没办法追责与“申冤”。我上面说的追责办法,适合“强者”作为,需要足够的人手、精力乃至“私人势力”。你的燃放行为侵犯了我,我就让你大过年的不痛快,我敢,也能,你不妥协就叫你付出代价。既然没有法律和公道支持,那就自然要看私人之间的对抗,这是不得已的“私争”。
当然我们也求助被称作“好东西”的民主机制。欲免烟花之祸,希望禁放的人其实不必全都依赖政府禁令,提到“民主解决”也不必总和“全民公决”或“全市投票”挂钩。你自己用好言论权,去主张、游说、警示、拉票,通过业主委员会议事程序或自创的某种群议形式,在本小区、本社区达成“局部民主”就可以了。这样,一般情况下,即使不能达成禁放效果,限放、少放的效果总会有的。
假如虽经“局部民主”主张禁放的人群也没能获胜,那该怎么办?第一,愿赌服输,认栽。不动粗的公平规则下,你没办法、没能力服人,你有权选择“自认活该”,这不失尊严。第二,你仍旧有权不服从个人侵权,那就需要搞好监测,准备私人应对,还靠私争私斗——你的固有权利不因“多数表决”而取消,搞“个人对抗”也合理合法,并非“反民主”。
' />北京实施“禁改限”以来,享受烟花之乐已成为大多市民春节娱乐的固定节目,新京报“京报调查”显示,有72.6%的受调查者今年参与燃放了烟花爆竹,烟花燃放越来越成为一种大众化的消费。
不过,近几年来,每年因春节燃放烟花致伤致死的人数居高不下,烟花引发的大小火灾也不断,尤其是,烟花扰民的问题变得越来越显性,调查表明,27.4%的受调查者很难承受烟花带来的噪音、污染等问题,而在网络和媒体上,抗议烟花扰民的声音越来越大,这让不少爱好烟花的人为之反思,由此产生了“能放却不放”的民意理性。
在这样的现实下,烟花限放政策该何去何从,无疑值得思考。对此,有人认为应该走回头路,重新实行禁放政策,调查结果显示,73.7%的受调查者认为北京中心城区应该禁放,可见,“主禁”民意绝不可小觑。不过,这种行政强制的思维早已是“过去式”,与公民权利伸张的潮流实在格格不入,再说,大多数人已习惯烟花营造的“年味”,即使强制,恐怕也会遇到强大的反弹,结果让政策不得人心,让执法者疲于奔命。
所以,从现实情况看,烟花限放政策没必要改弦更张,需要的只是进一步完善而已,这样的完善,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然是强化执法的监管作用。例如,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大型烟花燃放活动,其风险极高,一旦发生事故伤亡损失要远甚于一般的居民个人燃放。按理说,这样的集中燃放监管的难度并不高,但事实却不尽如人意,之前的央视大火,就是典型的例子。另外,每年春节期间,不合格烟花和超标的限制燃放烟花(如礼花弹等)往往是造成伤亡事故的罪魁祸首,对于这些烟花,从生产到运输销售到燃放等一系列环节,一直存在监管的重大疏漏,跨地区或跨部门的协同监管是其中一大软肋。
其二,则是让法律和制度更好地约束燃放行为。对于各种危险的、严重扰民的燃放行为,只要不引发伤亡事故,往往不受任何制止和惩处,这其实很不合理,法律不仅要事后追惩,也应起到防微杜渐,消除一切可能的公共风险的作用,因此完善处罚措施,对于促进烟花有序限放可谓至关重要。另外,57.0%的受调查者认为应像香港那样,政府划定区域集中燃放。不过,从国内一些城市的实践来看,人群大规模集中于一个较小区域燃放烟花,扰民问题或许能缓解,但安全风险却大大增加,除非我们城市居民的公民素质能赶上香港居民,否则区域集中燃放是不现实的。
其三,保障烟花安全燃放,不妨让民众能更多参与。我们现在对于燃放安全问题,似乎过于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例如,烟花规范的燃放教育,总是以宣传口号为主,而不是更多依靠志愿者,依靠网络等渠道,发动草根的力量去做。例如,我们的城市这么大,执法的力量显然难以覆盖,因此对于违规燃放行为,为什么不采取重奖举报者的方式,激励民众的参与?再者,按照北京市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这种“居民自决”其实是解决烟花禁放两难的最佳途径,不把社区议事机制真正建立起来,实行有效的社区自我管理,烟花扰民,恐怕只能是无解的问题。
' />燃放烟花爆竹的禁与开禁之争,每年春节都要吵上一吵。仔细察看反对禁放的理由,翻来覆去还是“民俗”二字。秋风先生有一段较具代表性的阐述,“时间、历史本身就已经赋予了这一习俗以存在的足够正当性。一种惯例,一种习俗,如果它已经存在了数百年,被人们普遍地遵守,且没有造成显著的伤害,那么,它的存在权利就是无可置疑的。”
然而果真“存在即合理”吗?民俗也有消长兴降,燃放鞭炮的“民俗”本身就是发展的产物。中华文明以农业为根基,燃放鞭炮的象征意义在于趋赶野兽保护收成。火药发明以后,鞭炮才逐渐流行起来。对于动态的民俗而言,竹子能够被火药替代,为什么今天的鞭炮就不能被更好的民俗所替代呢?
更应看到,时至今日,燃放鞭炮的禁与开禁之争仍然远离农村。这种脱胎于农业文明的“民俗”,是否也应在城市里放任自然,当然值得质疑。我们即便承认,数百年来燃放鞭炮的确“没有造成显著的伤害”,这也不代表它在当下的城市也没有显著伤害。我不愿列举那些火灾和伤亡的具体数据———燃放鞭炮带来的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本是个活生生的事实。
苏振华先生还辩解说,“子非鱼,焉知鱼之乐呢?不能认识到这一点,仅仅根据某种具体行为造成的恶的后果来否定习俗……这是一种理性的僭越和狂妄。”我也可以同样反驳,“子非鱼,焉知鱼之苦?”肯定喜欢鞭炮的那一群体的“乐”,又怎能否认厌恶鞭炮那一群体的“苦”。在这个权利勃兴的时代,焉能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
也因此,在我看来,燃放鞭炮其实没什么禁与开禁的问题。从法治的视角看,燃放烟花爆竹当然是一项权利。安全其实并不是禁放的理由,吸烟有害健康,有人偏要放弃自己的健康而追求一时的快乐,能奈之何?
问题其实在于,你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你是个不要自身健康的烟民,爱抽抽去,但别拉上无辜者为你陪绑,这就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理由。你欲享受燃放鞭炮之乐,也可以自个儿找没人的地方乐去,别在公共场合伤害了他人的权益。
我见识过一些城市的春节鞭炮之恶,各家吃饭前就在门前的楼道里放,从腊月的小年一直到正月十五,每天都有燃放的名目。不能只看到了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收益,却忽略了它对社会的伤害。
我当然不期望春节燃放鞭炮的习俗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变———我期望的是,在培养尊重他人的公民意识和革除燃放鞭炮之弊的大方向上,社会能有更多共识。中国素以礼仪之邦自居,尊重他人就是最基本的礼仪。
不放高分贝的鞭炮、不在公众场合燃放、不在子夜之后燃放(除夕例外)、不当街扔点燃的炮仗吓人、不在沙滩和草地等难以清扫的场地燃放……这些在纽约甚至在泰国的华人聚居区都已得到良好遵循的社会公德,却为中国很多城市所缺失,着实令人扼腕。城市公共场所禁放之争也许仍然无解,能否先在燃放鞭炮的礼仪上求同存异?套用那句流行语:素质!注意素质!
' />“禁方”认为:烟花爆竹噪声扰民,污染空气,易引发火灾和伤亡;甚至将之斥为“有百害而无一利”的“陋习”。的确,放烟花是有“外部性”的,是不能用“这是个人自由”来辩解的,因为消极自由是以不影响别人为边界的。而反对者则认为,这是“理性的僭越”,放烟花是维护文化多样性,保护民俗传统。
“禁方”有一种态度值得注意,就是希望政府出行政命令,或者立法,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话题的争论。这未免有些“致命的自负”。其实,回顾烟花禁与弛的历史,我们能明显看到,政府的管理与民意之间有复杂的博弈:政府决策应体现社会共识,实现不同利益诉求的共赢。
改革开放之前,放爆竹作为旧民俗,受到压制。到了1980年代,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旧民俗也开始恢复。但,春节大规模的燃放烟花,对当时上海的大片旧城区造成严重的消防隐患。于是1988年底,上海市政府就此第一次作出规定,严禁在中山路环线内燃放。1993年,上海改变了“一刀切”的做法,改为限时限地燃放。
1994年前后,全国各地纷纷祭出“禁放令”,比如北京施行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城区全面禁放。当时,各大城市都制订了“禁放令”,甚至像河南省安阳等三线城市,也搞了禁放。
当时的“禁放令”,引发了民意的严重反弹。据当时央视报道,除夕夜北京700多平方公里的禁放区内,全被火光和硝烟所笼罩,“禁放令”成一纸空文。法学家贺卫方教授对此评论道:一项法规遭到公民的集体践踏,大致是因为法律本身很糟糕;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在立法时要充分反映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
“禁放令”一直被挑战,2004年前后,成都、南京等各大城市,放开禁令,“改禁为限”。当时,媒体竞相报道这是传统年味的回归。2006年春节,北京也取消了禁放令。有人称之为:法律与民俗文化博弈12年后,文化获胜。
烟花从禁到弛,与其说是“文化胜利”,毋宁说民意的胜利。法律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识;缺乏认同感的规定,很难得到执行。
如今解禁已经六七年了,全社会对烟花爆竹的态度,又有了微妙变化。烟花爆竹从之前被“压抑”的民俗,变得常与噪音、伤害等联系在一起。于是近一两年,禁放烟花的话题,又重新进入公共空间。从禁到弛,再从弛到禁,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不是历史在走回头路,而是社会共识发生了变化。说到底,烟花的禁与不禁,禁绝还是限制,应由社会共识决定,而不是光靠政府的行政命令。
仓央嘉措有诗云:“清明过了春自去,几见狂蜂恋落花。”失去了社会认同的民俗,自然没有生命力,对此不必抱缺守残。比如,在中国古代的“寒食”节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已被大家扬弃。
烟花的禁与不禁,是一个公共话题,辩论各方代表着不同群体的诉求,本无对错之分,所以让我们在这场辩论中,学会尊重不同意见,操练公共意见的表达,这个过程比结果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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