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多部法律案,其中至少有两部法律草案推进了不同群体的社会成员权利的平等有关:一是“同票同权”,即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取消城乡差别,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二是“同命同价”,即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两个平权条款获得了舆论的广泛称赞,它们也理应得到赞扬。但在赞扬的同时,人们也不应忘记,同命不同权及选举权不平等的法律,乃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的一角。

二十世纪中叶我国建立起的身份制度,其荦荦大端就是城乡居民之间政治与法律上的不平等。按照五十年代中期建立起来的户籍制度及相关制度,城市和乡村成为两个相互分割的区域,城市居民和农民成为两种完全不同、且不能相互转换的身份。

如此一来,城市居民和农民在政治和法律领域中的权利也就因此而大不相同,选举权不平等和同命不同价就分别体现了这两种不平等。这样的不平等造成了不合理的社会格局,结果,立法及行政机构的政策,呈现出明显偏向城市的倾向。

这种偏向表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城市土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交易,且有各种高收益的用途,而农民的土地,哪怕是农民的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却只能在村内有限度地交易;农村户籍的人口虽然已经长期工作、生活于城镇,却依然无法获得城市的福利。如此不平等的法律、政策,自然导致财富在城乡居民之间不均等的分配,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经济结构扭曲,城市、乡村双方面社会问题丛生。所有这些让人头疼的经济问题乃至政治问题,其实都直接源于城乡居民政治与法律权利的不平等。

过去一些年来,随着法治、民主等观念在社会中广泛传播,获得民众、学者及政府的认可,中国社会权利平等意识勃兴,这既发生于观念的层面,也发生在社会与政治层面。诸多专家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实现平等权利的必要性、重要性,甚至涉及了操作方案;不少公益律师代理了一些案件,通过个案引起人们对法律不公的关注;很多地方也进行了广泛的探索,突破那些不平等的法律条款。舆论对于这类建议、案件和探索给与极大关注和支持;当然,很多人大代表也积极地把这些问题提交到人大,从而启动了相关立法程序。

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或1/4选举权条款,就是平等权利要求变革的主要对象。几乎所有人,不论他属于城乡居民还是生活在农村,都认为种种不合理的法律条款应当予以变革。毕竟,宪法早就把人人平等当成基本原则;毕竟,具有了法治、民主意识的人们已经不可能从良知上接受诸如此类显著的不平等现象。

正是在此背景下,立法机构明智地作出了修订相关法律的决定。这次法律修订是朝着城乡居民权利平等迈出了一步。诸多原来被忽视的人群,主要是乡村居民,有望获得他们本来就应当享有的公民权利。不过,法律修订只是一个开头,这些法律能否真正地把平等权利赋予相关人群,尚取决于这些法律是否会被各级执法机关认真对待,以及是否及时地进行与这些法律相关的制度变革。只有这样,平等的选举权才能够真正地有益于农民,避免“形式上实现了平等,实质上却不平等”。

这样的改革,当然比较难。但是,通过矫正城乡居民政治与法律上的不平等,中国社会将获得巨大而广泛的社会政治红利。当然,这种变革的成功取决于整个社会的努力,尤其需要决策和立法机构对民众的平权呼声及时作出明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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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草案也作了类似规定。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无非城乡,这被人们认为是“同票同权”,最近几年来,这一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长期以来,和城乡经济二元化体制相对应,城乡选举权也存在着巨大差别,同票同权是打破这种藩篱的重要一步。回溯历史,50多年前的《选举法》将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定为8:1,1979年,新选举法正式出台,后在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四度修改,1995年这一比例降至4∶1,终至今天展现一步到位的希望与曙光。因循历史脉络,这一步迈得着实艰难,轻描淡写无法展示选举平权所包含的复杂意涵,在多个维度审视其所透露的积极意义,有所裨益。

选举并非民主全部,但公开、平等的选举是民主第一步。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7年,我国农村人口7.37亿,占全国人口的56%,保证一半以上人口在表达诉求与利益争取上有足额代表,对农民群体而言意义重大。平等的选举权不只是一种政治权利,也是其他各种权利的保障。选举平权,农民的诉求将在政治空间中更频密地出现:治理体系中以城市为主导的倾斜格局将得以改变,历史形成的“三农”问题,长期以来经济权利薄弱、社会保障水平低下等差别,将更受重视。选举权的平衡将使政府需要分出比以前更多的精力关注乡村,并使立法和政策措施有利于城乡平等。

选举平权还将使社会心理发生积极变化。如果我们承认城乡选举现实曾受历史制约,那么随着时代发展,一个基本道理应当愈加清晰,即全国人口中有多大比例的农民,那么全国人大代表中就应有多大比例的代表农民利益的代表,揆诸地方也当如此。给不给农民平等选举权无关紧要的传统认识应当抛却。无论国民生活背景有怎样的不同,但应当被同等地赋予参与政治生活、表达政治权利的适当条件,以提升国民人格的价值和力量,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常识。

我们是一个把选举权写进宪法的国家,虽然我们曾有过以阶级阵营作为判断选举权有无的基本标准的经历,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方向始终如一,人民内部选举权平等,是以大作为朝此方向趋近。重大政治场合,重大国是讨论,选举权作为一种基本政治权体现分配于国民的平等性,国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归属感、责任感将能得到增强,人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些语词将有更深的体悟。

如果说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标志我国逐渐融入国际经济大局,那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加入无疑对我国政治生活具有深远影响。城乡选举平权,是这一公约的基本精神,我们实践它,体现对内的开放性,同时更是国家形象对外的积极展示,它体现一个国家在法律基础层面的大跨越,诉说一个国家更加积极融入世界现代文明的鲜明态度。

任何问题的解决有先后次序,也有轻重缓急,我们理当看到解决城乡差别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但细化同票同权的历史意义,目光沉下去一点,其中也有我们对同票同权所抱有的长远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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