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负面记录保留期最长为7年,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包含的信息范围十分宽泛,除基本信息之外,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电信用户缴费信息、居民水电煤气缴费信息等也将一并被纳入到征信系统。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改善信用环境,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应大力推行。

但征信体系如何建设,却须认真研究和思考。

尽可能地将各种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行为有关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对于规范信用行为、确立信用观念、增强信用意识,无疑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笔者认为,在征信系统的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信息范围的确定过程中,眼睛不能只盯着普通百姓、法人和社会组织,而应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原则要求,将征信系统范围进一步扩大。

其一,不能单纯为了满足利益集团的需要而确定信息采集范围。如电信用户缴费信息、公用事业缴费信息等,不仅要采集消费者的信用信息,也要明确这些企业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规范他们的行为。假如这些企业出现隐瞒实情、违规收费、暗箱操作等行为,也应当列入负面记录、黑名单等。

其二,政府部门、垄断企业等,也应当列入社会征信体系的考量范围。如果哪个部门、单位或企业,在行政执法或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如果出现乱作为、不作为或不信守承诺等情况,也应当像对待个人、法人、社会组织一样,将其列为不守信用或黑名单范围。

笔者认为,加强征信体系建设,一定要充分体现公平这一原则。凡是在社会交往、社会经济活动、社会公共活动过程中发生与信息有关的交易活动,都要列入到征信体系的建设范围,都要受到社会征信体系规则的约束。只有这样,社会信用建设才会健康发展,社会的信用环境才能得到真正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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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银行和储户双方有矛盾时,如果不良信用记录仅由银行一方面说了算,那么银行就有可能"挟信用以令储户",逼迫储户为一些不合理条款埋单。

10月14日《新文化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13日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度提及“个人信用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五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七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据银行人士表示,这一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如果保留期太长,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过于严厉。笔者以为,既然信用记录如此重要,那就要避免出现负面作用。

这并非杞人忧天。此前,曾有媒体报道,个人的电话缴费记录将与银行诚信系统挂钩,更有消息称,将把醉驾者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假如真是这样,信用记录就有可能被滥用。

说到底,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当双方发生矛盾时,有时是储户的责任,有时是银行的责任,如果信用记录仅由银行一方面说了算,那么银行就有可能“挟信用以令储户”,逼迫储户为一些不合理条款埋单;当一些储户不愿埋单时,他们就可能被记上不良记录。还有一种情况,一些责任看似应由储户承担,但银行也有未尽之责任,如未履行告知、提醒的义务等,如果因为这样的原因而影响了储户的信用记录,也可能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在《征信管理条例》正式出台之前,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如果银行要给一个储户记上不良记录,那么银行应该事先通知储户,听取储户解释,保障储户的知情权。如果双方不能取得互信,那就应该寻求第三方介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个人信用记录本身有信用,才符合建设诚信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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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银行人士表示,这一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的确,五千年文化积淀是需要取其精华。以德待人,诚信处事,自律自强是我们传统美德。把个人信用纳入记录是件好事,可以警示国民提高诚信意识,真正认识到我国的诚信机制确实亟待提高。

凡事不能一刀切,不能把一次无心之失的信用不良记录和故意拖欠银行贷款故意行为同等对待,这对于很多人是不公平的。有的时候并不是自己不讲信用,而是因为工作忙没有时按还贷。他们并不是没有能力归还,更不是不想还了,可是就被记上了不记录,要是7年以后才被清除那就太冤枉了。

政策的制定不只是来制约人们的行为,更重要的是以规范的制度来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比如,对于已经还清贷款的人,可以根据不良记录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情节不严重的应该自动转为一般或良好。要知道,一次的无心之过导致欠一角钱,也要背7年的不良信用记录,未免有失偏颇。面对这样的情况可以警告一下,在客户还款期限快到的时候银行应该通过各种方式提醒客户。如果是屡次犯错的话,就说明真的有问题了,因此,规定一个金额范围、一个失信次数,再进行信用不良记录就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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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不再无法可依,12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 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以往的征信信息因为不公开,记录不透明,处于一种秘密状态,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建立6年来,相当一部分人不知道诚信记录是怎么回事,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联合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1805人参加)显示,33.1%的人表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作用不了解,69.7%的人不太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并会被列入个人信用档案,因而难以从根本上提高公众的诚信意识。又因为个人信息哪些方面能建,哪些方面不能建没有具体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受银行的喜好所左右,如:有的地方提出将醉酒驾车纳入诚信档案,有的甚至将有争议的水、电、通讯欠费也存入征信档案,银行独断对个人征信档案想建就建,想怎么建就怎么建,一直受到公众的诟病。

征信信息今后将关系到个人贷款等诸多方面,随着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重视,将越来越被相关部门所采纳,因而个人信用信息马虎不得。个人要讲诚信,主管部门更应讲诚信。《征信条例》对征信业务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均做出了规定,意在将征信管理纳入制度化、法律化轨道。

《征信条例》在颁布之前向社会征求意见,还得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在征信信息内容上要有具体的规定,哪些方面能够纳入征信信息,哪些方面不能纳入要一清二楚,不能像以往那样,把征信档案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

二是要早告知,现实不少人不是有意犯不诚信的错误,有些是遗忘而犯,如:有的交纳购房贷款没记住时间,迟了两天去交纳,就被认定为不诚信。因而,在记录不诚信记录之前,应提前数天通知对方,引起当事人的重视。

三是征信信息不能只进不出,一个人一辈子难免不犯错误,同理也不可能一辈子不犯一次诚信错误,犯了错误要给其改正的机会,信用信息可以分类,如警告、严重警告等,如其能改正,到了一定的时间就应给其消除污点。

四是信息要透明,将不诚信记录及时转告给当事人,让其知晓,给其一个申辩的机会;个人信息在做好保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对本人开放,及时了解产生不良信息记录的原委,自觉履行诚信义务。

五是要加强对征信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于不合法的信用记录不仅要予以删除,而且要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并给当事人合理的赔偿。

制定征信信息不仅是对个人,对主管者银行也应有严格的要求,只有双方共同遵守,承担各自的责任,才能保证《征信条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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