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打折扣”也是一种劳动侵权
2022-06-28 16:29:5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6月中旬以来,我国迎来今年范围最大、强度最高的高温天气。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面临严峻“烤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近30个省份公布了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其中,广东、上海、江苏等地的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河南、海南、云南等地的津贴标准为每天10元。然而,记者采访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高温津贴发放不到位的现象,存在用防暑降温饮料、防暑药品等充抵高温津贴的现象。(6月27日 《工人日报》) 根据2012年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领取高温补贴的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可见,发放“高温津贴”是有明文规定的。 但据了解,往年各地有不少地方在发放“高温津贴”上存有“打折扣”的现象,有的发放几箱饮料代替“高温津贴”,有的发放几瓶防暑药品当作“高温津贴”,有的则以西瓜替代“高温津贴”。更有甚者,有的干脆避而不谈,“只字不提”。加之,一些职工生怕被炒“鱿鱼”而不敢向老板开口,致使“高温津贴”成了“纸上津贴”。可以说,高温津贴“打折扣”也是一种劳动侵权。 因此,笔者以为,要避免高温津贴“打折扣”,还需“双管齐下”。一方面,监管要到位。工会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应切实担负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作用,加强对一线职工高温作业、露天作业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存有“打折扣”或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的,就要予以督促整改。另一方面,制度要保障。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落实“高温津贴”的发放,防止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当然,职工也需主动维权。要进一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厂务公开等制度,畅通职工对防暑降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大胆举报,保障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叶金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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