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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能成为泄露新冠患者隐私的“高发地带”

2021-01-18 17:00:05?作者:?吴睿鸫?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陕西一医院员工微信群发患者病历被拘!患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屡禁不止。1月16日,陕西白水县公安局通报一起疫情防控期间散布患者就诊病例的案件,相关医院工作人员被处行政拘留9日、罚款500元。(1月17日《南方都市报》)

通报称,1月14日13时许,白水县医院一工作人员李某某在工作期间汇总患者就诊病历时,将整理好的病历资料拍照并通过微信发至同办公室工作人员楚某某。楚某某将病历资料照片通过微信发于自己的家庭群,致使该病历照片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中大量被转发传播。公民个人涉疫信息“裸奔”,不仅会给公民个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细心的人们不难发现,医院作为救治新冠患者的重要关口,自去年疫情爆发以来,个别医务工作者,利用掌握病人信息的先天优势,让患者隐私频遭泄露。比如,去年8月份,浙江平湖市一医院的医师因泄露新冠患者的隐私被暂停执业半年;又譬如,今年1月6日,杭州市通报一例境外输入复阳无症状感染者,西湖区的某医院院感科医师林某,将相关流调报告转发至微信群,致使在互联网上大面积扩散。据公安部最新统计显示,打击侵犯涉疫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已处罚相关违法人员1500多人,其中,包括多名医务人员。显然,医院已成为泄露新冠患者隐私的“高发地带”。

保护患者的隐私安全,是医务工作者工作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3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疫情期间的个人信息保护,《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去年3月份,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给予泄露患者隐私行为以更严厉的惩罚,恐怕极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从而让医院“内鬼”不敢轻易触摸法律“高压线”。当然,除此之外,医疗部门也要加强患者医疗信息保密制度建设,强化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法律遵从意识。(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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