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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拿“老赖镇政府”没招儿吗

2016-06-24 09:11:09?王灏军?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比起法律规定,作为潜规则的“新官不理旧账”也许更被现任领导所认同。这宗13年久拖不决的执行案,该有个了断了。当公告已经无效,另一个亮点“拘留”就应该走到前台。】

19年前,辽宁的周胜喜和长甸镇政府签下一纸合同“盘下”了镇政府的厂房进行经营,但随后发现,他所经营的厂房承担着镇政府的巨额债务,周胜喜随后便将镇政府告到了法院。官司2003年胜诉,镇政府却一直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至今日,镇政府拖欠周胜喜本息共计3700万元一直搁置。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法治努力的方向,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目标。此案中,胜诉已13年的原告周胜喜,拿到的只是一张“法律白条”。拒不执行法律生效裁判,不但胜诉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裁判的公信力都会受到损害。若纵容这样的“政府老赖”,无异于国家司法输给了某地基层行政部门。

难道法律就拿这样的“政府老赖”没办法吗?曾几何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被统称为行政诉讼的“三大顽症”,最高司法机关发文无数、运动式治理也开展过几轮,但终归治标不治本。2014年11月,《行政诉讼法》完成了第一次大修。其中,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将被公告。对不执行判决的有义务协助执行的相关人员,或将面临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等行政处罚,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层面,针对“执行难”问题,最高法院也动作频频。诸如提级审判、异地执行、将拒不执行的被告列入“老赖黑名单”等等。过去认为行政诉讼的执行难,是因为司法的地方化,导致法院受当地党政机关的掣肘或干扰。但这个问题现在早已不是执行难的主因。此案中,2004年8月,周胜喜向丹东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不到财产,2005年5月辽宁高院指定由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一个月后,沈阳铁路运输中院指定由丹东铁路运输法院执行。10余年过去,这些指定管辖也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执行似乎仍然很“难”。

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政府部门予以公告,曾被视为行政诉讼法大修中的亮点之一。目前看来,公告、曝光等等,还是没有让长甸镇政府对执行判决给予足够重视。这背后的原因可能在于,随着时光流逝,案发时的镇领导早已离开,接任的领导应该也换了几拨。比起法律规定,作为潜规则的“新官不理旧账”也许更被现任领导所认同。

问题就在于,执行对象并不是某位镇领导,而是作为被告和被执行人的镇政府。这宗13年久拖不决的执行案,该有个了断了。当公告已经无效,另一个亮点“拘留”就应该走到前台。据我的初步检索,至少在本人视野范围之内,对有义务协助执行的相关人员而拒不执行的,还没有“拘留”的个案。行政诉讼法大修中的这一“亮点”,不该在司法实践中如此黯淡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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