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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打"递哥",舆论不能再"剐蹭"法律

2016-04-19 10:06:46?李振忠?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4月18日《北京晚报》讯:17日上午9点40分左右,在东城区富贵园小区,一名顺丰的快递小哥在送件时,三轮车与一辆京B牌照出租车发生剐蹭,快递小哥遭到出租车司机的辱骂和连续掌掴。有目击者拍下视频并上传到社交网络,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和愤慨。他们人肉出打人司机的姓名、手机、车牌号和家庭住址。仅一个多小时,打人司机就收到一百多个骚扰电话和辱骂短信。

事情的经过并不复杂,三轮车剐蹭出租车,出租车司机不愤出手殴打快递小哥,快递小哥理亏赔钱,过程就如此简单。北京晚报对此过程作了如下报道:打人司机李师傅的弟弟表示,发生剐蹭后,李师傅情绪十分激动,打人做法十分不妥。双方找来交警后提出私了,快递小哥当场赔偿李先生400元钱。既然双方当事人同意私了,并且是在双方均未受任何外界影响和胁迫的情况下在代表法律的交警面前同意了私了,那也就代表了该事件可以了结。而私了的前提也是双方共同的意愿,不是快递小哥遭受了他人的授意与胁迫,因此也就不存在不对等的前提。

以现场剐蹭视频分析,快递小哥三轮车右侧是小区停车位且已有车辆停靠,其三轮车左侧才是出租车,而出租车此时正在倒车。无论是倒车还是右转,三轮车应当观察到出租车与小区已有车辆停车位之间无充足空间容许本车三轮车通过,如此以该事实论,快递小哥三轮车强行通过,是否就是该事件的起因?既然有错在先,那这样的错,是一般性失误还是存在故意?或者是平时就存在这种开霸王车的不良交通习惯?

有网友分析,当事双方非富非贵,都是“靠活”挣钱的普通百姓,剐蹭等交通事故,双方都伤不起。那么,作为打人一方的出租车司机出手殴打对方,也就存在“伤不起”的意愿前提。剐蹭之后少则数百元的维修费用,而假如剐蹭变为严重车损,出租车还可能伤得起吗?

殴打他人属于严重违法,那么,交通事故中的强行通行小区内窄路未礼让正在本车前方倒车的车辆,是否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造成他人车辆损坏,是否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此说,该事件“人肉”出租车司机师傅恐怕就存在情绪化倾向,而情绪化不该左右法律,只能使法律执行者更偏向于不该偏向的一方,因此也就缺乏了“人肉”的正义前提。夸大与人为起哄或者试图制造利于自身的舆论而进一步左右法律,是与法制精神相悖的。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打人者违法,肇事者同样违法。双方均不该也不配受舆论同情。请收起廉价的同情才是法律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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