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现金赌场app下载:|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路培国一游”呼唤从重处罚不文明游客

2015-05-04 08:57:14?徐大发?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五一”小长假的第二天,饱受诟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再次引发网友声讨。成都武侯祠博物馆《前出师表》石刻,被一名游客恶意刻字“路培国一游”,并刻明时间,显示为2015年4月30日。(5月3日《华西都市报》)

有人曾经认为游客的“题字”行为也是一种“文化”,可以理解。但象这种游客直接在文物古迹上刻画自己“墨宝”的现象应该坚决纠正与严惩。游客的这种行为不仅不文明,而且涉嫌违法。比如在文物古迹上刻字,可能会对其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而如果损害的是价值较高或者受法律保护的文物,实施这种行为的游客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管理方因为缺乏足够的人手和相关执法权,对游客的这种破坏行为也只能挂牌警示、劝阻。对这些不文明的行为,处罚力度基本“弱爆”,反而纵容了一些人的不文明不法行为的泛滥。

事实上,我国并不缺乏处罚游客破坏文物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文物上随意刻画、涂污或造成损坏的,也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有关单位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按照目前的法规,对于刻画、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即使较重的也只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许多本应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也没有很好落实执行,这显然没有足够的震慑力。

象“路培国一游”恶意刻字这类不文明的行为,一是监管难以到位,处罚取证困难。二是实用法律的定性模糊,没有体现法律强制性,加之当事人往往逍遥法外,造成实质上的法律制裁乏力。这些“软肋”继续填补重塑。

此外,今年4月份出台了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游客六类不文明行为将“拉黑”处罚,其中就包括了对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的行为。

“办法”提出对做出不文明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曝光,并根据事件的影响,采取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整改等相应的惩戒措施。而且不文明游客的不良信息将保存一至两年,可影响再次旅游甚至出境、银行信贷等,旅游部门可以先行在旅游行业内部对不良信息游客予以“处罚”,比如在景区买票时不能享受优惠,比如旅行社不为其提供出境游服务等。希望这样的处罚同法律处罚一并从重从快执行,亮剑更多的“路培国一游”。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