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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网 让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无所遁形

2015-04-09 11:17:54?魏干?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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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警方通报,一个谎称某网站环保频道主任的冒牌记者陈某,4年间伙同他人通过有偿删除其在网站自行发布的企业环境污染负面信息,非法获利600余万元。近日,陈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被成功抓获归案。这也是2015年“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行动查处的全国首起刑事案件(4月4日《北京晨报》)。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主体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大数据”已在悄然间融入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之中,成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公共性、匿名性和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网络作为新的犯罪手段,这其中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更是一大公害,严重扰乱市场和公共秩序,也为公众所深恶痛绝。

现实生活中,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利用合法网站捏造不实信息或者以“检举揭发其自身的不当行为”等方式进行敲诈;二是利用非法网站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蓄意炒作新闻稿件,迫使企业进行有偿删帖。而被敲诈的一方,考虑到自身形象和网络传播的“乘数效应”,往往会选择花钱消灾,以求息事宁人,从而让敲诈者屡试不爽。

毋庸置疑,虚拟世界不是虚拟责任,尤其当虚拟世界的网络行为与现实世界出现交叉和利益关联时,就更应当同现实世界的行为一样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当然,之所以说网络行为具有虚拟性,是因为在大多数时候,网络行为是一种具有纯粹性的目的性行为,不会对现实世界产生影响。但当它突破其目的性的纯粹性,而赋予其他目的的映射性特征时,网络行为就会成为行为人达致某种目的的手段或工具,如网络敲诈等,这也是网络行为为何会导致在现实世界犯罪的根本原因。

而事实上,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也从未是有些人所认为的“法外之地”。我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13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直接将法治理念由现实世界延伸到虚拟空间,进一步厘清了网络行为的法律界限。而今年由国家网信办牵头的、四部门联合开展的“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行动,把查处大要案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更彰显出依法治网的决心和力度,并以此为引领强力推动依法治网专项工作的深入进行。

网络不仅是新闻产业衍生与发展的新媒介,也是百姓文化生活的重要舆论场,更是社会意识形态和各类思潮的集散地与放大器。因此,一方面,依法治网需要各部门形成打击合力,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另一方面,依法治网也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积极举报,共同监督,群打群防群治。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等不法行为滋生的土壤,才能实现网络空间的净化与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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