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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税收法定,盘活制度魅力

2015-03-05 08:37:54?北青报特约评论员?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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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仁不让收回税收立法权,到对立法法进行修正完善,从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国人大正彰显出越来越强劲的制度魅力,也找到了越来越强烈的“存在感”。】

“两会时间”昨日进入第二天,在全国人大会议的首场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傅莹回答提问时表示,“税收法定”的条件已经成熟,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都要通过人大决定。如果立法法修改获得通过,凡是开征新税,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法律,2020年前将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油价刚要降,燃油税就提高”,至今让不少人耿耿于怀。财政部调整燃油税并非师出无名,其依据的是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意见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审批通过后,以部委名义发布。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198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相关部门可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暂行条例征税。这种授权符合历史经验,曾是现实所需,却也埋下了骑虎难下的伏笔。

纳税是公民义务,但征税前提必须符合税收法定原则。我国现行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必须制定法律。换言之,开征新税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通过。而现实是,我国现有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是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其他15个税种,都是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的暂行条例来征收的。

税收法定原则包含三部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此背景下更应强调,征税和税率调整必须严格遵照税收法定原则。今后,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以及遗产税等都有可能开征,如果不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税收基本制度立法,后果将会十分严重。

全国人大应该理直气壮地行使税收立法权,即便确有必要授权国务院,也应该明确授权的期限和范围。最重要的是,新税种的征收要先制定法律,老税种调整征收对象、税率,同样要先制定法律,而不能再由行政机关“任性”解释和调整。这不仅是将政府权力关进法律之笼的需要,也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

今年全国两会上,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立法法是规范所有法律行为的法,即管法的法。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立法法的修正不只具有象征意义,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法的修订,与规范政府权力有关,与每个公民的权益有关,与国家的未来航向有关。

除了立法权,监督权同样备受瞩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等与全面深化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话题,开展了3场专题询问。第一次专题询问,到会接受询问的部委“一把手”就有11人之多,创下历史新高。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两次主持会议,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到会应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感慨道:“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代表国务院到人大作报告并到会应询,在我印象当中是这些年以来的第一次,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气象。”现象背后是本质,总理和副总理都是人大投票决定的,当然应该对人大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

从当仁不让收回税收立法权,到对立法法进行修正完善,从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国人大正彰显出越来越强劲的制度魅力,也找到了越来越强烈的“存在感”。与其说这是人大制度的价值重申,毋宁说这是制度优势的生动呈现。良好的制度设计,让全国人大葆有更强大的活力和生命力,不断复苏和激活内在的张力,使中国人大制度更能承载光荣和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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