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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宜的“印度药”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2015-01-26 16:27:47?毕晓哲?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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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慢粒白血病患者近10万人,每年新增患者约为1.3万人,胃肠间质瘤患者缺乏数据统计,但年发病率约为1/10万-2/10万人,高于前者。这些昔日被判为绝症的病人,因为瑞士诺华研制成功的药物-格列卫,从而看到了生命得以延续的希望。但在中国这种药物一个月的服用费用是23500元,尽管诺华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措施,但一年7.2万的费用对于绝大多数患者来说仍然是一个巨大的负担。好消息是,印度仿制的“格列卫”,其药价仅有几百最高不过一千余元。可在中国,这种药却被官方判定为“假药”,患者无法合法购买,只能冒着买“假药”的风险从海外代购。(1月25日环球时报)

同样一款药效基本相同的抗慢粒白血病药,在印度为什么如何便宜,甚至便宜到每盒200元?源于印度政府对该药品专利实施了强制许可,以保护患者利益为由允许其国内药厂“仿制”。但“强制许可”仿制是一把双刃剑,挽救了部分患者生命之时,对于其国内药品研发、创新和专利保护其实是不利的。最终,影响的是专利合法利益的整体保护,对于世界专利市场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并无助于从根本上扶持和保护民族企业。

我国显然无法做到像印度政府那样对于他国“专利”的如此“蛮横”与“随意”。我国《专利法》中同样规定了“强制许可”,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但个体患者的“抗癌药”很难与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挂钩,少数患者究竟算不算公共利益,以及因此造成的对“药品研发创新”的重大影响算不算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哪个更“重”,仍值得探讨。所以,单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考量,政府有关方面很难拿出完全恰当的理由无视他国尚在专利保护期的事实,对相关药品进行“强制许可”。

另外,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实施强制许可,其负面代价沉重巨大。可以强制许可国外先进药品,就可以不顾规则直接强制许可国内企业生产的药品,可以强制许可药品,就可以强制许可任何一个“专利产品”,这是市场希望得到的结果吗?绝大多数公众,恐怕也不乐意看到我国政府无视整体规则和企业利益之下的“野蛮”强制。

但我国对相关药品不采取“强制许可”,并非不能妥善保护部分患者利益,也并不是说国内患者就吃不到像印度患者那样的“便宜药”。瑞士出口的格列卫,在中国香港的价格为17000,美国为13600,澳大利亚为10000左右,在日本16000,韩国约为3000元,在我国内地高达2万余元,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层层加码”、“药品加成”等国内医药长期的积弊,应该从医药运营机制体制入手,剥离中间环节的巨大利润,彻底铲除黑色利益链条,“让利”于消费者;二来,我国进口关税整体较高也拉升了进口药价,这需要有关方面尽快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特殊的“救命药”未必不能实施“零关税”;其三,印度仿制的“格列卫”在印度合法,我国是不是可以从印度进口仿制药?进口“合法”的仿制药本身并不违法,即使出现“专利纠纷”也是印度的事情;其四,最关键的是应该尽快对个人“网购”药品进行修法。法律应逐步允许公民个人邮购、网购他国的“合法药品”,而不应简单地以“假药”进行打击。只要公民个体从国外购买,不转让牟利而是个人服用,理论上法律就不应禁止。公民个体的生命权、健康权是自己的,某种意义上“想吃啥子就吃啥”、即使“不怕死”、想“自杀”关政府和法律什么事?只要真正“换个思路”、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国内患者用上像印度患者那样的“200元一盒的”抗癌药并非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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