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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分文未发,还叫“举报有奖”?

2015-01-21 16:34:34?司马童?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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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重大食品、药品隐患、举报“黑窝点”、“黑作坊”,最高或可获得30万元奖励。但近日记者获悉,重赏之下并没有出现太多的“勇夫”,去年福州举报奖金一分钱都未发放出去。(1月21日《东南快报》)

食品药品事涉民众身心安康,发动社会各方遍布“天眼”、齐抓共管,无疑是减少“盲区”、照亮“暗区”的有效一招。在这方面,举报未必都为奖励,但既然有关部门高调宣布了举报“有奖”和“重奖”,最好还是不要给人留下“一设了之”的感觉。所以,一年下来分文未发,即便事出有因,也当反思警醒。

现实语境下,举报需要勇气,而“报准”更非易事。其中的一些举报人,或多或少是存有一定的“领奖”期许的。那么,不算太短的一年时间里,只有“巨奖”之诱惑,却无一人真正受其益,这样的“举报有奖”,还有多少的“励”人之效?

看起来,有关部门称“没有一件投诉举报件符合奖励办法”,确凿可说是“依规办事”。按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作出的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而依我之见,以上三条针对“举报有奖”的条条框框,太将举报环境“理想化”了;若是严格照此施行,莫说“巨奖”疑似“画饼”,“小奖”也实非易得之物。

暂不议“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往往需要举报人不惜实名地孤注一掷,且就算隐姓埋名,也不难推断出谁能如此知情;还有一点,奖励规定要求的“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所掌握”,我看也有不小的“模糊空间”——假如外界举报了重大案情,而相关部门出于维护“脸面”、不显“失职”,收了信息却不愿将其列为“第一时间”的可奖报料,似乎也未必没有这个可能。换言之,没有一种真正为举报者着想的“除忧”和“厚待”机制,总是考虑着方便设奖方的刻板对照模式,其结果难免会“形式大于实质”。

举报少些框框,“巨奖”才有意义。不是说福州食药监部门的“举报有奖”一年没有发出分文,就表明这一特殊奖励纯属“镜花水月”;而是讲,从“举报有奖”落实和发放的极为不易,至少要善于反省、快作革新,别让这种激励机制,越来越被公众打下“有名无实”的不佳烙印。譬如,针对时下实名举报屡有外泄的实际隐忧,利用网络工具进行举报和事后验证,同样应能成为获得这些奖励的可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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