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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反腐关键在遏制行政权力

2014-08-22 07:22:11?熊丙奇?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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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今年被宣布接受组织调查的18名高校领导中,有11人担任学校“一把手”,包括校长(或院长)6人,学校(院)党委书记5人,其中两人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但仍被追责。

近年来,高校的腐败问题,一直备受社会舆论关注,有关部门也加大了高校反腐倡廉的力度。2010年,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王立英提出,高校领导干部要紧抓腐败现象容易滋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把工程建设、财务、招生、领导班子决策等四关。同年,教育部出台《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对领导干部的行为作出细化要求。2013年,中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颁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上述规定、意见,高校的反腐倡廉的责任,首在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教育部明确要求,要“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切实把反腐倡廉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尤其要加大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并提醒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干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使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然而,谁来对党委书记、校长进行监督呢?

正职“一把手”没有带头履责,却带头贪腐,这是因为他们的权力没有监督与制约,在学校里就是“老大”,可以动用手中的权力,直接干涉基建招标、财务拨款、人事任命、招生录取,于是存在权力寻租、权钱交易。要遏制高校贪腐,不能只寄望于“一把手”自律,而应该限制“一把手”的行政权力。

首先,要制定、完善大学章程,明确界定学校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责,在大学内建立现代大学治理结构,推行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分离。2011年年底,教育部为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出台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从2012年实施,但该办法颁布后,到2013年,我国只有6所大学章程被核准,为此,教育部制定了《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要求到2015年底,教育部及中央部门所属的114所高等学校,分批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

制定大学章程,是大学依法治校十分重要的内容,如果大学连章程都没有,这是明显的行政治校而非依法治校。当然,制定章程能否真正实现学校内部的现代治理,还要看章程的制定程序以及章程的具体执行,从目前已经制定大学章程的学校看,章程还只是学校行政制定、提交教育部门审核的行政规章,而非通过立法程序的大学宪章,因此其保障依法治校的作用还有限。另外,虽然大学章程提到要建立学术委员会,将其建设为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可是,怎样约束行政权对学术决策的干预,还缺乏相应的机制。

其次,要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公开所有必须公开的办学信息,以公开防止腐败。从高校曝出的贪腐案件看,多出在学校核心的招标信息、财务信息、招生信息不公开。据报道,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反腐学者杜治洲对全国公立高校中的200个腐败案例进行统计后发现,有34.2%的高校腐败案件与基建有关。教育部监察局在近3年教育系统纪检信访和案件工作情况通报中给出的数据则是,基建工程方面案件占教育系统案件总数的24%。媒体称,高校领导作案手段“趋向隐蔽”,作案持续时间长,贪腐次数、涉案金额、涉案人员多。这其实不是作案手段“隐蔽”,而是相关的决策信息、财务信息不公开,没有师生、社会公众的监督所致,如果高校所有的收支信息全部公开,且具体到细目,那么,还有多少人会从中浑水摸鱼?

再次,要加快扩大校长公开遴选,这也是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到的改革要求。从2011年年底起,教育部曾公选两所直属高校校长,2012年,又在3所高校试点,这迈出了公选校长的重要步伐,可是,步子还太慢,一是公选校长的高校还很少,二是试点公选校长的学校,还没有一所985高校,三是公选校长还以行政部门为主导,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公选校长的重要价值,是希望以此遴选出适合担任校长的人选,同时让学校领导有对师生负责的意识,办学从对上负责,转向对师生负责,促进校长职业化、专业化、去行政化。

对于遏制高校一把手的行政权力,我国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已经找到了药方,这就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行行政权和教育权、学术权分离,让行政权在阳光下运行。现在关键要全面落实纲要提到的改革,真正建立起大学现代治理结构,提高大学的现代治理能力,还大学一片净土。

熊丙奇(上海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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