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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与法院的“执法碰撞”不能自说自话

2014-06-30 07:47:15?肖  畅?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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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原平市交警大队以无牌照为由,在没有出具扣留凭证的情况下,强行扣留陕西华阴市法院在山西五台县执行查封、扣押的涉案31辆工程车。28日,原平市公安局召开紧急会议研究此事,责成交警大队与华阴市法院共同协商,同时,也要求交警大队认真自查有无违规情况。

这原本是一起地方执法事件,但因为涉及交警和法院的“执法碰撞”,且矛盾一度激化,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经验中,执法对象往往是普通人,执法如果理据充分、让人信服,执法对象就听任处置;如果有争议、不服气,执法对象还可以寻找救济渠道,例如诉诸司法环节。这起执法事件的特殊性却在于,交警与法院都是执法者,双方的争议、冲突怎么解决,谁来裁断,变成一个尴尬的问题。

有专家表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应服从、尊重生效的法律裁定”,这个说法很正确,但不适用于这一具体事件。查扣车辆针对的是法院执法过程和方式,对法律裁定结果并不构成实质影响。交警查扣的理由是没有临时牌照,法院的说法是“车辆办理临时号牌,这是法规对正常车辆进行的约束,但法院查封扣押的案件标的物并非正常车辆”,双方各有陈词,舆论也各有争执,旁观者都可以摆出很多意见和理由,但法律上怎么裁定,不能靠自说自话。无论如何,简单认定这是不服从法律判决结果,甚至说这是以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结论有些简单化。

法院成为执法对象,这是个比较尴尬的情况。法院负责司法审理,掌有审判权,以客观、中立身份裁决各种法律争端,这是其固有的角色。但我国司法有其特殊性,法院不仅仅是审理者,往往也是审理结果的执行者,兼顾执法角色。只要是执法活动,就要面对合法性问题,即便执法者是法院也不可能例外,也会存在被其他执法部门“叨扰”的可能性。总之,哪怕执法动机有可疑之处,也并不能说这就是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挑战”,事件本身仍然是一次执法碰撞,问题在于,不知由谁裁断哪一执法主体是违法者。

原平市公安局责成共同商议,并要求交警大队自查,这一回应举措可能无法让人信服,相当于自查自纠。华阴法院显然也不可能自己审理此案,它自己就是涉事方。“执法碰撞”过程中,动用了各种交涉手段,充满权益策略,而在异地执法的环境下又都显得无济于事。法院是异地扣押、运输车辆,交警是当地执法者,有人猜疑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法院为妥善解决争执,甚至一度靠“说情”,表现得有些弱势。总之,这次“执法碰撞”带来的印象,又不是一次死守法律原则的较劲,而是激发了各种关于利益的想象,对司法颜面也构成了损伤。

类似的“执法碰撞”可能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也经常考验到权力部门之间的周旋,考验地方之间的合作,很多时候,碰撞是以变通方式寻求解决,没有真正推动司法自身的改变。我们希望,“执法碰撞”不能只是以尴尬的方式结束,不能变成自说自话的结果。如何找到一个符合法律原则的裁决方式,是化解尴尬的核心途径,也将可能涉及到司法改革的严肃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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