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现金赌场app下载:|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时政观察 > 正文

找举报者“劝和”有悖纪律须纠偏

2014-02-12 07:55? 殷国安?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有媒体报道,女子聂某举报浦发银行福华支行行长刘某明搞婚外恋。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兼纪委书记张某则约见举报人聂某,许诺“你提一个合理的(条件),我去和他说”。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刘某明补偿25万元人民币,条件是聂某不再继续举报。

纪律检查部门负担着多项职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在查处党员违纪和腐败时,纪委必须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此,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曾向外界披露了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群众举报的5个步骤是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对这一案件来说,值得商榷的是,女子聂某举报浦发银行福华支行行长刘某明搞婚外恋,刘某明的上级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接到举报后,不是按规定程序进行查处,而是派出了副行长兼纪委书记张某进行调解。刘某明算是花钱摆平,而纪委书记也就成了“和事佬”,当了一回“消防队长”。

按相关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就应该发现违纪和腐败的线索,然后一查到底。当其收到举报,反而去要求举报人闭嘴,也成了灭火的消防队长。问题是,当他掐掉了举报的线索,难道还能假装不知道,假装没有接到举报?相关部门还会继续按照党纪处分刘某明吗?难道只要举报人不再举报,原来的举报就可以不查处,就可以不了了之?还有,对于原来的举报,在档案处理上又如何结案?

如果纪检监察者成了消防队长,为一个本应查处腐败的官员出面帮忙“平事”,其作用就值得怀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说服举报者不再举报的行为,与党纪相悖,必须纠偏。

(殷国安)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