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4岁的女儿小华(化名)多次和42岁男子王某开房,并发生性关系,王某因涉嫌强奸被警方刑拘,但迟迟没有进展。11月9日一早,小华家属代理律师将意见书递交大兴警方,要求警方向检方提请逮捕王某。小华家属称,王某系北京一位公务员。(11月12日新华网) 王某作为国家公务员,与时年13岁的小华多次发生性关系,如此恶劣的行为本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正是因为法律的原因让王某至今逍遥法外,令人嗟叹。 《刑法》对强奸幼女的定义是“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如何判定“明知”却存在的难度。比如此案中小华曾对王某说“属兔”,且王某知道她是初一学生,但都不足以证明王某就应该“明知”小华是幼女。首先王某完全可以否认知道小华属兔,再者也没哪条规定初一学生就一定小于14岁。 事实上,大兴检察院也正是以“不能证实王某明知小华年龄未满14岁为由,认为王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基于刑法对强奸幼女判定的不严谨,今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判定强奸幼女进行了补充,这让小华家属似乎看到了将罪犯绳之于法的希望。不过,小华的家属可能又要失望了。 《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又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判定标准,幼女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可有一个可以量化并适用于任何个体的标准?显然是难以做到的。既然无标准可循又如何判定“明知”呢?这条规定并未堵上刑法上的漏洞,仍可成为罪犯逃脱罪责的空子。不幸的是,13岁的小华正好在这条规定之内。 《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还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也就是说不管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只要被害人不满12周岁,就可认定为是强奸。笔者实在搞不懂为什么把“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单列出来,而不是按照“不满十二周岁”的规定来,难道是专为王某而定的? 法律存在漏洞本是难以避免的事情,但若是以幼女受到性侵害、罪犯逍遥法外为代价,却未免太沉重了些。幼女被性侵害是整个社会之痛,也是当前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笔者建言:快堵上漏洞吧,别让“13岁”成了幼女被侵害的空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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