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时政观察 > 正文

慢说“‘副省部级以下不能配公车’是误传”

www.fjnet.cn?2013-02-20 16:37? 麦子?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在他看来,目前对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的管理,依据的是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把中央的这个《管理办法》从头到尾一个字不拉地读完,也没有任何一处提及哪个级别才可以配备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规定了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如何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对于哪些人可以配专车,并未提及。各级机关都可以配车,这没错,但并不意味着配给公务机关的车,各级领导都有专属专用的权力。“没有任何一处提及哪个级别才可以配备公务用车”———既然没提,哪个级别的配就都没有问题,这是他的逻辑。然而,官员和百姓不同:百姓,只要法规没禁止的事儿,都可以干;官员,明文授权你能干的事儿才能干,这是为官的基本伦理。

他不否认(白纸黑字,也没法否认),1994年《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下称“老规定”)有“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的规定。但他认为,《管理办法》实施后,老规定已不再适用。这应系误解。《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由于《管理办法》并未涉及“专车”问题,老规定中有关专车的规定和《管理办法》规定,也就谈不到“不一致”。之前有关专车配备范围的规定,仍应有效。

当然,他的看法、我的理解,到底哪个是正解,需要文件制定机关的权威说法。需要警惕的是,在歧义明确之前,利益相关者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并据此执行。

“规无禁止,只能说从道德的角度我们继续倡导领导干部最好不要配‘专车’,但配了‘事实上的专车’的干部,也并不违规”,这是伍皓的结论。这样的结论,让人感到的不仅是遗憾。有必要再次提醒:绝非“规无禁止”,想拥有“专车”(包括“事实上的专车”)的人就可以随心所欲。除非找到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证明“我可以有专车”,否则,任何不符合配专车条件的人以任何形式拥有专车,都是不正当的。麦子

  • 责任编辑:唐丽萍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_申博体育_现金赌场app下载--在线*官网@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