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协议无罪,它为“拒绝红包”甘当炮灰

www.fjnet.cn?2012-08-06 09:39? 贱言献车?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2012年下半年,全国全面启动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工作。8月1日,卫生部发布《加强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患者入院时要进行医生不收“红包”、患者不送“红包”双向签字。(《新京报》8月2日)

任何有助于医院廉洁风险防控、和谐医患关系形成的措施,我们都应该给予理解。无论医生不收“红包”、患者不送“红包”双向签字最终能够收到多大成效,至少在形式上对送、收“红包”是不道德、不合法的性质,进行了再次提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但同时,我们必须承认,医患双方互签的“拒绝红包协议”,仍是形式文章,实质作用可能有限。

和医患双方互签的“拒绝红包协议”类似的,我们曾经看到过“老板集体宣誓不欠薪”的新闻,但目前欠薪的老大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我们也曾看到过公务员宣誓不受贿,老师宣誓不向学生乱收费,毕业生宣誓简历不注水,司机宣誓不闯红灯等新闻,但相关的问题依然没有因为宣誓而减少、消失,反而让宣誓的庄严神圣打了折扣。可以想象,如果没有配套的措施,即使双方互签了“拒绝红包协议”,也难对有效遏制送、收“红包”现象乐观。

在医患之间,患者可以找出若干不得不送“红包”的理由,医生也可以找出若干不得不无奈接收“红包”的理由,虽然我们都知道这些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但我们又似乎都没有有效办法。从法律上说,患者给医生送“红包”,还没有相关法律对之定性,基本上没得到法律规制。医生接收患者“红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采取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仅仅将医生接收患者“红包”定性为“不正之风”。也就是说,医患双方在“红包”上都可能不需要承担实质的法律责任,“红包文化”也就难以遏制。

由此,我想到了对岸的台湾,同样也是“红包文化”盛行,“贪污治罪条例”对受贿行为的界定比较宽泛,受贿罪不管有无违背职务,均属犯罪行为,处罚也比较严,医生接收红包,必定会被定罪。当时,出于鼓励检举受贿行为的考虑,规定了“不违背职务行贿无罪”。但在实践中,发现这是一个巨大漏洞,特别是陈水扁“二次金改弊案”之后,2011年5月23日,台立法机构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增订了“不违背职务行为行贿罪”,行贿罪也不管有无违背职务,均属犯罪行为,要被严处。这一点,其实是值得卫生部遏制医患双方红包现象借鉴的。

台湾修订法律之后,在理论上将推动“红包文化”走向历史。但现实很多人也并不乐观。比如,台湾圣严法师就曾撰文痛批岛内有些医院“有钱能使鬼推磨”,送红包给医生已“蔚然成风”,特别是外科医生,如果不给红包,不会很快替你开刀。名气越大的,要求的红包也越大。但圣严法师的疑问是:谁又敢捅这个马蜂窝呢?于是,我又想到了持续近三年的中国足坛的扫赌打黑,一度被认为不可救药的中国足球腐败,在高层下了决心之后,一个个行贿的、受贿的、中间牵线的,也不都被绳之以法了吗?不知道这对卫生遏制“蔚然成风”的医患“红包现象”,有没有借鉴价值?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_申博体育_现金赌场app下载--在线*官网@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