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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抓海南女大学生”证据“伤不起”

www.fjnet.cn?2012-07-05 15:33? 肖  勇?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错抓海南女大学生”当事人获释,警方回应,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是祸首。(7月5日《海峡都市报》)

海南某职业学院在校女大学生陈尾某2011年9月被琼海警方从校园带走随后移交福州警方,引发网络上一场“福州警方是否错抓海南女大学生”的热议,九个月之后,案件尘埃落地,错抓的大学生被无罪释放。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当日表示,综观全案侦审过程,陈才某等人故意虚假供述行为,严重干扰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是导致陈尾某被羁押审查9个多月的主要因素。

如此的思维办案难于保证还会出现更大的冤案假案,因为警方不正确使用“证人证言”,并且将其最大化,导致了中国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果对这种“证据”法典的依旧缺失,保不定明天的你我就会步海南大学生的后尘。

中国的刑事、民事诉讼法,都将“证人证言”列入七大证据之列,由于对符合“证人证言”的具体条件不甚详细完备,并且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比如“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导致了中国办案中“刑讯逼供”问题屡禁不止,重口供起其他证据严重存在,办案者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等等套取口供,在实践上不仅屡屡出错,导致国际诟病,民众不满;理论上因对“证人证言”界定的不严密,导致我国法律的落后性毕现,他没有界定不作证的权力,甚至连中国封建社会“亲亲相隐”的人性化都被抛除。

这起案件就是一个家族团伙作案,福州警方办案中倚重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且这些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近亲属的关系,取得了口供之后,福州警方并没有很好地按照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必须经过查证属实”,也就是陈尾某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本身没有“证据链”来证明,仅仅是犯罪当事人的口供,和模糊不清的一段监视录像,就对女大学生进行了抓捕,悲剧就此发生。

今天我们稍稍宽慰的是,福州警方毕竟承认了错抓人,释放了当事人,但是他们的思想深处,还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失误。如果当初他们能客观、理性对待嫌疑人的证言就不会有今天。而这起家族作案的悲剧,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也是被伤害者,如果我们的法律对“证人证言”有更进步的规定,也就不会有悲剧发生。

伤不起,真的伤不起!要使悲剧不重演,要使“刑讯逼供”不再发生,很有必要对我国法律中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采用制定更完备、更人性化的法典,这不仅是时代发展的进步需要,也是科学发展使得办案手段有了更好的科技保障的体现,这才是错抓海南女大学生悲剧给我们的思考。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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