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出现的媒体审判
在证据不清的情况下,原告、被告本应势均力敌,争取各自的权益。但在该案中,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偏向许云鹤一方。王潜认为,不应出现的媒体审判,过早地主导了舆论。
2011年8月16日,一则名为《天津车主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老太反被讹10万》的帖子迅速传遍各大论坛,引起了网友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
很快,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但在报道初期,很多媒体都只采访了许云鹤一方,并没有王秀芝老太太一方的回应,并拟题为《助人为乐反被讹诈》、《讹诈成“善举”绊脚石》、《天津再现“彭宇案”》等。
在证据不清且法庭尚未作出审判时,媒体就一边倒地认可了许云鹤的说法,并把“许云鹤案”称之为“天津版彭宇案”。“这无疑是助长了偏听偏信,使很多人先入为主地相信许云鹤的一面之词,这是不利于该案的公平的。”王潜说。
除了媒体在引导舆论,涉案双方也迅速通过微博与网友展开互动,争取舆论支持。目前,以“天津许云鹤”之名开通的微博已经获得了数万网友的关注,并且已有百余名网友发表评论,表示支持并同情许云鹤的“遭遇”,甚至很多人为许云鹤“鸣冤”,称社会公德已不再。
相较而言,王秀芝老太太的女儿王莉萍所开通的微博在人气上处于劣势,关注人数千余人,评论留言者不乏言辞激烈者,对王秀芝老太太多有人身攻击和谩骂。
事情的发展迅速超越了法律范畴,一场关于社会公德的大讨论迅速在各大媒体展开,而讨论主题多为“该不该救人?”“救人怎样避免反被讹诈?”“社会公德和助人为乐精神遭遇伤害”……
“这些主题无疑是默认了许云鹤的说法——助人为乐反被讹诈,并以此为基础延伸出的讨论和评价,再次加剧了舆论的偏向性。”王潜认为。
长期研究“媒体审判”的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立华正在准备一篇关于“许云鹤案”舆论环境分析的论文,他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介绍说, “(舆论伤害当事人的情况)出现的频率非常高,‘许云鹤案’亦是如此,舆论已经给王秀芝老太太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并且攻击和谩骂也对她造成了伤害。”
“为反对和防止‘媒体审判’,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在国际新闻界和法律界是有相关共识的。”王立华介绍说,早在1948年,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第三公约》就把“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的新闻列为禁载。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但实际上,‘媒体审判’被终止或被扭转的现象非常少,因为媒体非常多,且上级机关不同,难以形成统一的控制力,另外,‘新闻自由’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对媒体强行控制容易造成不良反应,防止‘媒体审判’的关键还是要依靠媒体的自律。”王立华表示。
8月22日,该案二审开庭,法官询问了双方当事人事实情况后宣布休庭,将择日开庭,由双方提交证据并当庭质证。目前,所有的关注者都在等待“新的判决结果”。王潜认为:“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王秀芝老太太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但他一再强调,“败诉是因为王秀芝老太太证据不足,这并不等同于‘还许云鹤一个清白’,更不等同于‘许云鹤助人为乐反被讹诈’说法的成立。”
媒体审判媒体因为具有很大的传播影响力,其对案件的预测性报道可能造成消极影响。媒体通过营造舆论环境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或者伤害他们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