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者每人罚款200—300元”,“乱搞不正当的男女两性关系(指通奸),各罚款1500元”,(调解)民事纠纷案一宗收费200元”……这些都是广东连南县香坪镇盘石村《村民公约》中的规定。该村村委会主任表示,村规是村干部管理村务的需要,不罚款,村规就会形容虚设。(4月27日《今日早报》)
盘石村这部《村民公约》共20条规定,其中涉及罚款或收费的就有16条,罚款金额5到5000元不等。通奸、偷盗、家禽吃别人家谷子等皆包含其中,内容十分详尽。别的不说,这偷盗犯的是国法,岂容村规来大事化小?而通奸乃私情,个人隐私岂能用村规来无限放大?
不可否认,村规在调解村民纠纷,改善民风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制定村规还需依托法律,落实村规更不能违背法律。村规既要维护广大村民的整体利益,也不能侵犯村民的个人权益。
连获金鸡奖、百花、华表等各项大奖的电影《被告山杠爷》,就是一个围绕国法与村规讲述的故事。影片的主人公山杠爷是一个小山村的最高领导人,他是如此解读国法和村规之间关系的:“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如果把一个村子看成一个国家,村规就是国法”。在这样的观念下,他私拆村民信件;派民兵关押不交公粮的村民;当众打反对兴修水利村民的耳光,在山杠爷的眼里,这都是在为他们“好”,连被关被打的村民事后也都这么认为。慢慢地,村规就超越了国法,好心最终惹出了麻烦:一个不孝敬婆婆的媳妇被山杠爷游街示众后,羞辱难当,第二天吊死在山杠爷门前。法律无情,最终山杠爷为自己的“村规就是国法”论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
山杠爷的悲剧折射出农村治理的诸多问题,传统意识和现代观念的冲突,法律与人情界定,稍一疏忽,稍一越界,矛盾就激化了,局势就混乱了。仔细观察一下就会发现,往往越是偏远,越是封闭的村庄,村规的内容越详尽,村规的作用越凸显。而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信息相对畅通的村庄,村规村约的作用则不甚明显,因为村民只认国法不认村规。
说这些不是说农村不需要村规,或者把村规和封建族长制划等号。诸如因你家的牛吃我家的庄稼,你家的树长到了我家的地之类矛盾引起的小摩擦,还是需要调解为主,而村规就是调解的依据。但绝不是像盘石村这样收费调解纠纷,罚款改善民风。这种方式短期看效果明显,时间长了就可能走回封建族长制的老路,分化干群关系,这显然违背和谐社会的精神,也不能靠这样的村规来建设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