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可通过村民会议自主制定村规民约。但有些村规实在雷人,如“未经村两委许可上访,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到10年”“不是处女不分地”等等。近日,广东连南县香坪镇盘石村又曝出一条雷人村规——“乱搞不正当的男女两性关系(指通奸),各罚款1500元”。
且不说这“不正当”的“乱搞”得如何发现、如何取证,也不去追究这3000元钱给了谁、落到了谁的口袋里,单说这“罚”的正当性,就让人疑窦丛生。众所周知,我国已取消了通奸罪,虽则通奸是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破坏家庭和谐,特别是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很大负面影响,但法无禁止即自由,对通奸行为只能道德谴责,而不是法律制裁。现在村官却举着一纸村规去罚款,难不成村规大过法规?
何况村规民约本无权设定罚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规民约不得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生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的设定权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人大和政府”,处罚权应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村民会议,并非国家机关,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无权擅自设定处罚权。
再从程序的合法性看,盘石村的村规制定过程也并非没有问题。该村村主任李大叫说:“先由我起草,然后再专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之后呢?就修改定稿实施了。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规民约得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规民约的制定权只能属于“村民会议”。这里,李主任显然混淆了“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大会”。
虽则李主任确有苦衷,因为盘石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很多事情得靠村委自己管理,但以“罚治”取代“法治”,绝非正道。村民自治权毕竟是有边界的,村规民约之“约”靠的是平等互利基础上的自觉自律,是一种合同契约关系。如果放纵了村委会的“治”权,从经验上判断,也很容易让人得出乱罚款乱收费的结论,因为它即便看似“合理”,也不“合法”。
古时乡村族长惯行私法,有些地方对通奸者施以“浸猪笼”的酷刑,相比而言,各罚款1500元,又在村人面前丢尽了脸,已是很大的进步了。但从本质上来说,通奸罚款与浸猪笼,行的都是“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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