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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松绑”——考验还在后面
www.fjnet.cn?2011-03-01 08:43? 顾骏?来源:东方网    我来说两句

现在,北京市放宽关于“业务主管”的要求,为北京及其他地方的社会组织获得合法身份、正常开展业务,带来了希望。

不过必须承认,放宽社会组织成立条件,要建立在强化民政部门工作的基础之上。原先“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存在公共管理方面的合理性:对于一个在相当长时间内,只知有政社一体的“单位”,而不知“社会组织”为何物、有何用的国度来说,突然冒出一大批社会组织,肯定让承担公共管理职责的政府手足无措。所谓“业务主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正是为此设计的,尽管它并不能真正为社会组织找到有力、有利和有效的管理者和管理方法,更无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现在,双重主管中的那个难以落实的“业务主管”逐渐退出,社会组织的真正主管——民政部门——的责任必须完全落实;相应地,从审计到账目公开等一系列管理要求必须执行到位。

更重要的是,行政性条件放宽之后,需建立以法律为框架的社会组织规范运作体系,这是对社会组织乃至整个社会领域健康发展具有长远意义的关键环节。社会组织内靠价值观驱动,建立自律机制;外靠法令政策,接受他律规范。在服务社会、服务特定人群、服务公益的过程中,社会组织一方面要坚持志愿奉献,拒绝市场的诱惑;另一方面要追求公共目标,防止政治化倾向,以完整的“民间、非营利”的性质,建立与政府的相互信任,积累社会公信力,引导各类资源进入社会领域,并通过“社会企业”等形式,以接近乃至超出市场的效率,履行“第三次分配”的角色功能,增进全社会的公正和福祉。

这些过程目标和结果目标的达成,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可以预见,随着对社会领域认知的成熟和深入,有关慈善、志愿、公益等内涵的法律界定将愈趋精确,社会组织成立、运作和发展都将更规范。彼时,今天看来有必要存在的政府包揽和行政干预,也将有选择地退出,社会组织将以“大贡献小风险”,助推“小政府大社会”格局实现。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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